立法反腐就能彻底遏制腐败吗?
中共中央颁布实施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加快廉政立法进程,研究制定反腐败方面的专门立法。”“探索制定公务员从政道德方面的法律法规。”这表明党中央已把制定反腐败方面的专门法律的立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对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本人举双手赞成,立法反腐是个好主意。但立法反腐必然只是反腐败的一个重要举措,问题在于必须要首先搞清楚目前在法制反腐上到底缺什么?具体说,是缺少法律条文,还缺少法规制度的有效落实?这个前提不搞清楚,既使反腐立法再完备,也是空纸一文。愚以为现在缺的不是法规条文,而法规制度的有效落实。在反腐败法制化建设中,应该把着力点放在切实增强党领导干部和公务员遵纪守法的意识上,这个根本问题不解决,一切努力都将大打折扣,甚至会徒劳无功的。
新华社记者乔云华在巨贪李真被执行极刑前曾与其进行过推心置腹的交谈。乔云华问李真:“中央出台的那么多规定,你知不知道?”李真答道:我觉得许多人缺乏遵守制度规定的意识,就像开车闯红灯、加塞儿一样。有一些官员出事,不是出在制度上,而是出在官员缺乏遵守制度的意识上。你说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的规章制度多吗?不就是一部有名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吗?可就这,硬是把党员、干部包括普通的战士给约束住了。说穿了,共产党能打败日本,把老蒋赶到台湾不是靠许多的制度,而是靠的每一个人自觉遵守制度的意识……依我看,一个官员要是想廉洁从政,一部宪法,一部党章就足够了(引自《终极对话》)。
法规制度为什么不落实?“官员缺乏遵守制度的意识”,李真临终真言点中了执法守纪的“死穴”。我国自古就有“石刻的制度靠不住”一说,那是封建帝王特权思想使然。当权力至上、法规制度被当作玩偶的时候,当法规就是“高压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当成口号喊的时候,法律制度无疑是一张白纸,即使是刻在石头上或者写成法律条文,又有何用呢?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曾在法庭上痛哭悔罪:“原来我作为一个省委书记,以为什么都懂,但通过这次法庭审理我才发现,我其实是个法盲。我现在非常懊悔。”说刘方仁是法盲,鬼才相信。其实,他不是法盲,而是胆大枉法;不是“不知道”,而是根本不在乎。从一些领导干部违法犯罪案件来看,教训是共同的:藐视规章制度,法纪观念淡薄。他们权力至上,以权代法,权大于法。法治是对部属的、对下级的。每当进行法律知识学习教育,每次法律方面的学习考试,他们对下级吆五呵六,要求异常严厉,而轮到自己却从不重视,就连法律考试都由机关或秘书代劳。特别是以领导自居,以为大权在握,就可以超越法规制度,甚至凌驾于法规之上,“官在上,民在下,法为官定,官于法外”,心目中根本没有什么法纪约束,只有处处畅通的至高无上的权力。他们不是不懂法,而是不相信法律的“公正”与“严谨”,不相信自己还会被法网给“网”住。结果,他们恰恰因“无法无天”而被法律这把利剑“刺中”了。
反思产生腐败的深层次根源,并不都是制度缺失所致,而首先是一些基本的人生准则在道德缺失下遇受挑战——私欲膨胀,唯我独尊,无法无天。在这种情况下,法规制度又能起多大作用?单纯依赖外在的法规制度是粘合不起社会和谐的,更无法增强民众的快乐度。离开强烈的遵纪守法意识,法规制度必然失效。不难想象,一个无法无天、缺乏责任感和自律意识的人,怎么能引领广大群众贯彻落实好党的各项法规制度呢?看来,一旦悖离了知与行,再好的法规也是毫无作用的。
法规制度的权威性来自人人平等的公正性。人是落实制度的主体,法规制度最终需要人去贯彻执行,特别是需要领导干部模范带头。我们绝不否认规章制度的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但这些特性既不会与生俱来,也不能一劳永逸,而是需要通过充分发挥人们主观能动性来实现,需要充分依靠执行规章制度过程中的公平与正义来维系。坚持以人为本,强调的是人的主体地位和本质力量,是规章制度本源性的要求。制度建设必须基于我国以市场经济关系为基础的整个社会关系的实际,克服重制定轻落实、重律轻人、重普通群众轻领导干部的片面性,贯彻以人为本原则,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和处理权与法的关系、理性原则与情感因素的关系、人的现实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促进每个公民主体性的觉醒和本质力量的增强,确保制度的有效贯彻落实。同时,规章制度的威力不是自然形成的。最大限度地发挥规章制度的作用,还有赖于将其演化成一种人人自觉接受的文化。《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能够家喻户晓,人人遵守,个个牢记,那首脍炙人口易于传唱的歌曲功不可没。把一些社会道德行为规范编成“三字经”、顺口流,就方便了人们记忆和效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