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正在进行修改审议, 拟提交明年第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制定《物权法》是件大事,标志着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原则向构建完善的私有财产保护法律制度迈进,对巩固劳动者和企业的物质利益,调动人们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今年三月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建议,经审议通过,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补进了宪法,这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又一重大突破和进步。《物权法》将对财产主人是谁,财产主人有哪些权利, 财产受到侵犯时怎么保护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使宪法原则变得可操作,将有效保护私有财产。有企业家说:这部法律“将增强人们对拥有财富的安全感,有利于充分启动民间投资,充分调动人们创业的积极性。”

《物权法》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得到广泛的支持和拥护是意料之中的。但从新闻报道看,《物权法》好像是仅为保护私有财产而制定的一项法律。本人迄今尚未看到这部法律草案的文本,不知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如果真的像新闻报道所说的那样,笔者不由得想到,公有财产的保护要不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加强?《物权法》是否也应该涵盖公有财产保护的内容, 抑或再制定一部类似《物权法》的法来将宪法中关于“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进一步具体化?

   之所以想到和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现实生活中公共财产受侵犯的现象十分普遍,程度十分严重,同私有财产相比,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私有财产呼唤法律保护,公共财产也呼唤更有效的法律保护。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从宪法问世之时起就明文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改革开放前,在单一的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或国有,集体所有两种形态)下,侵犯公共财产现象不很严重,因为大家都姓“公”,公共财产与所有社会成员直接利益息息相关。但在多种经济成分、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情况下,公共财产的保护变得严峻起来。这是因为:

   一、公共财产往往成为社会不同利益集团和个人侵犯的对象。国家的矿藏被乱采乱挖、森林被乱砍盗伐、草原被破坏、大量土地被圈占滥用,江河湖海被污染,各种珍稀动植物资源被肆虐,许多名胜故迹和文物遭破坏,国库被盗窃,公款被挥霍,国企改革中大量国有资产遭流失,各种资源被浪费等等现象,比比皆是,几乎每天见诸报端。在种种侵犯之下,有些国有财产在萎缩、在减少,有些面临危机,有些增值赶不上浪费和破坏。

   二、相比之下,公共财产保护难度最大。私有财产的主人是公民个人(或私营企业),产权非常清晰,每个公民个人对于属于他的合法的动产和不动产,对于他的房屋、储蓄、投资以及一切私人财产及其继承,都清清楚楚,对于这些财产状况无时不在关注,有保护其财产的强烈意识。在有了《物权法》这个法律武器后,相信侵犯私有财产的现象会根本上改观。在公共财产中,集体财产的保护虽比私人财产保护难一些,但由于它是一定范围人群的财产,关系到一定群体的直接利益,受到这一定群体的直接关注和监督,保护这些财产免受侵犯的意识比较强,过去敢于侵犯集体财产的往往是以国家名义的政府行为。《物权法》实施后,集体财产的保护有希望比过去加强。但今后,国有公共财产的保护难度最大。因为,国有公共财产的主人,往往既清晰也不清晰,说清晰,它的主人是“国家”,但再深究,谁代表国家,哪个机构代表国家,那个机构中什么人代表国家,他又如何代表国家保护某种或某部分公共财产,这些问题常常不很实在。他们保护公共财产的责任感和意识,得因人而异,一般说来他们不如私有财产主人强。再说,在单一公有制下形成的国家财产是“唐僧肉”的观念,影响深广,消除需假以时日。

   需要指出的是,对国家公共财产侵犯经常发生在“国家”自身,主要表现为国家的这一部门或行业对另一部门或行业所管财产的侵犯,以及国家管理部门对财产管理的失职或不得力。据最近报道,陕北交通部门在事先没有沟通商讨的情况下,修21公里的高速公路就破坏包括秦汉墓葬群在内的三处故迹,文物部门报告政府后,仍在扯皮,施工照样进行。这就是前一种情况众多事例中的一例。至于由于管理失职或不得力而造成环境破坏、事故不断、决策失误,使国家公共财产蒙受损害的例子更是举不胜举。

   鉴于国有财产保护面临的新情况、新挑战,笔者认为,《物权法》不能仅局限于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有必要强调对国家主体和命脉的国有财产保护的重要性,并且要像保护私有财产那样细化保护公有财产的法律条文,使“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原则走向完善的法律制度。

来源:新华网 徐学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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