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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劳动仲裁的问题包需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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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关于劳动仲裁的问题包需援助  
咨询内容:       我有个亲戚在一个通讯公司下属的食品加工厂工作了6年,公司是1年一签合同,2003年10月份,由于她的岗位没有活可干,再加上她已经怀孕5个月,领导让她放假回家,放假期间没有发给工资。2004年2月份孩子出生,6月份产假期满,她要求回单位上班,单位却以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为由解雇了她(签订合同时单位并没有通知她)。7月份,单位通知她取回聘用押金。11月22日,经她公司工会的协调,食品加工厂领导同意给她补3个月的工资(按最低生活标准每月280支付),共计840元。

请问,单位解聘的作法是否合理?我们是否可以要求支付下岗生活补助?放假期间的工资可否要求支付?如果申请劳动仲裁是否过了时效?如果过了时效,我们该采取什么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呢?请各位老师给予解答,感激不尽!

回复内容:
   哺乳期满后如果合同已到期,单位可以不续签合同。但放假期间工资应支付。诉讼时效从2004年11月22日起计算60天
千龙说法 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维权部 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阳光丽景C5-901 (010)82238809 82238810 维权部网址http://www.weiqua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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