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效力3
咨询内容: 案情简介:
2003年的春天,全国爆发“非典”疫情,当年4月北京地区疫情的发展又相对严重。对此北京市场普通脱脂纱布口罩而需求量非常大,市场出现脱销。在此背景,原告从北京电话联系德州被告欲购口罩,从德州进货,销往地北京。
原告与被告双方达成了口罩买卖口头约定,2003年4月24日,原告支付给被告货款36000元,单价1.8元/个,口罩数量二万个,质量为普通21支纯棉脱脂纱布口罩。被告承诺当月的24日将其二万个口罩全部交付原告,后被告单方将交货日期该为当月26日。
2003年4月26日,原、被告双方通话后,原告前往被告所在地德州市德城区提货。原告意想不到的事情接连发生了:
—— 26日夜被告仅交货4500个口罩,其他口罩的交货时间另定;
—— 第二天凌晨,拉口罩的货车到达北京,被告才发现口罩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
—— 原告随即同被告联系,要求退货、返还全部货款,但遭到被告地拒绝。
多次交涉无果情况下,5月初,原告向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案。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5月8日扣押了被告在其营业场所待售的5500个口罩和一个样品口罩,5月20日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始以口罩不是自己生产的,自己只是联系人而拒绝原告的要求;继则以原告口罩已经提走,符合双方的约定,不存在质量问题,主张合同有效;最后又以合同性质是加工合同为由抗辩。
被告联系的所谓口罩加工厂,原告是在诉讼期间从被告答辩中得知的。也就是说该加工厂与原告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问题:1、合同是否有效力?2、原告是否可以解除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