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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幼童淹死在水池谁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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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原告余某、李某夫妇之子余甲(5岁)同邻居小孩乙(3岁)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于2004年3月21日到被告古蔺县民政局所属烈士陵园去玩耍,余甲不幸掉入园内存在安全隐患的一水池内(长约50米,宽约16米,水深约3米,水池栏杆最高处73厘米,最低处45厘米),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认为水池没有安全防护措施是导致余甲死亡的原因;而被告认为自己已经尽到警示、告知的义务,原告没有履行监护责任是余甲死亡的原因,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本案中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既有没尽监护责任的成分。也有公园不安隐患的责任。
所以双方都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