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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这起婴儿丢失纠纷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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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这起婴儿丢失纠纷案如何处理
1998年2月12日夜里1点,孕妇周某在某医院产下一男婴。1点45分,母婴安返病房,同室同床。11点40分,周某母亲金某发现婴儿失踪,即向医院报告并报警。婴儿失踪前。周某正在挂吊针,金某将婴儿放在周某脚后,伏在周某床头瞌睡。当时,同病房尚有其他孕妇及家属在场。婴儿失踪后,警方至今未破案,也无证据证实是周某自盗婴儿。周某在婴儿失踪后因报案及与医院进行交涉等支出了交通费740元。双方协商未果,周某及丈夫起诉医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交通费740元。
请问:1、医院将刚出生的婴儿交给产妇及其家人而后又在医院丢失,医院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2、原告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害的要求能否支持?
本人认为在本案中婴儿的丢失不应该由医院负责。因其是在当事人自己保护不善才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