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放节育环该承担何种责任
1982年4月,女青年甲某和男青年乙恋爱不久即同居。9月,甲发现怀孕,提出10月1日结婚,乙要推迟结婚日期。遂商量把孩子打掉。9月20日,乙带甲到个体医生丙处做人流。在做手术前,乙为了避免以后同居时甲再次怀孕,在未征求甲的意见情况下,让丙在做人流后给甲放上节育环。丙以为知识甲本人同意的,就照办了。
1983年3月,甲和乙发生争吵,甲提出分手,乙说:要分手,我就叫你绝后!甲未解其意义。这样两人分手。
同年8月,甲和丁结婚,婚后几年,甲一直不怀孕,经检查,两人生育系统正常。这样,甲和丁度过了11年,1994年10月,甲腹部巨痛,医生怀疑是胆结石,在给甲做B超检查时,操作B超的女医生是甲的同学,顺便检查了甲的其他部位,以外发现甲带有节育环。经甲回忆,只有那次做人流时才有可能放节育环,便找到乙和丙核实,乙和丙承认。甲即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赔偿损失。
请问:1、乙侵害了甲的什么权利?是生育权还是生命健康权?
2、如果对甲的上述权利不构成侵害,能否追究乙的民事责任?
3、乙给甲偷放节育环,致使甲不孕,其行为是否构成了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