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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委托送达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B]

近年来,随着不同地区间经济交往的逐渐增多,人口流动频率不断加大。诉至法院的民事、经济纠纷中一方当事人在外地的案件也逐年增加。向外地当事人直接饿工作量也不断的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但,就目前现状委托送达存在如下困难:
   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深入,一些企、事业单位进行了兼并、=分立、撤消,而外地法院和当事人因不了解这些情况,按纠纷发生时的单位名称、地址填写委托送达函,造成送达难。
   二、因职工再就业带来的地址变化,导致送达难。
   三、由于城市改、扩建,原住房被拆掉,新住房又不知确切地址,造成送达难。
   四、随着电信事业的发展,城市电话号码不断升位、改号,委托法院提供的电话号码过时给送达同样带来不便。
   五、受送达人以迁往同一座城市另一法院管辖区域内居住,而委托法院仍将诉讼文书委托给原住址所在地法院。
   针对委托送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在,民事诉讼发中对委托送达的条件、期限、程序进行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要求委托法院必须将被送达当事人的名称、住址等情况详细准确地提供给受委托法院。建立委托送达的审查程序,对经过审查不符合委托送达条件的可以不予送达,对符合条件的则规定30日内必须送达完毕并将结果寄回委托法院。
   二、外地法院委托送达时,应通过有关诉讼参加人了解被送达人的详细情况,并尽可能地提供该委托法院。
   三、各级人民法院应建立同一的委托送达机构。其职能为:1.接受外地法院的各种委托;2.本法院的异地委托送达均经过该机构办理。这样首先可以提高委托送达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提高委托送达的效率和成功率;其次可以避免现在委托的对口庭相互推诿,借口工作忙搁置一边,一托再拖,不负责任的退回函件;还可以避免法官与当事人三同(同吃、同住、同行)办案,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