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东方报报到,身为从事看守所监管工作的公安人员的廖长秋纵容、指使同监犯人对被监管人进行体罚、虐待,并提供作案工具被监管人致死一案,昨日,衡阳市蒸湘区法院依法判决廖长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3年7月28日下午4时许,涉嫌盗窃的被害人胡军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羁押在衡阳市第一看守所13号监房。胡军入监后,因在监房内反复喊叫“我是冤枉的,放我出去”,即遭到同监人员胡乐阳等人的殴打。
7月29日下午3时许,负责安全管教工作的看守所工作人员廖长秋到13号监房检查卫生时,听说胡军吵闹影响别人休息时,不问青红皂白,未做说服教育工作,反而指使胡乐阳堵住胡军的嘴巴,并用绳子将胡军的手捆起来,以免胡军吵闹。胡乐阳提出监房内没有绳子,廖长秋便找来一根1米多长的丝质围巾交给胡乐阳。之后,胡乐阳便安排同监人员彭字怀等人用此围巾绑住胡军,并把他的一只脚也绑上,倒拖到放风坪,倒吊在晒衣的铁丝架上,让其在烈日下暴晒。晚上又用围巾反绑住胡军的手,用胶布或毛巾封住嘴,并多次殴打,对胡军进行体罚虐待,致使胡军于8月1日凌晨4时许在监房内死亡。
廖长秋身为从事看守所监管工作的公安人员,在被监管人员闹思想情绪时,未做好其思想工作,而是纵容、指使同监犯人对其进行体罚、虐待,并提供作案工具,其行为违反了国家监管法规,情节特别严重,以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故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身为公安民警,特别是从事监管工作的民警,不吸取孙志刚事件的教训,指使犯人打犯人,其行为十分可耻,更为严重的是类似事件在该省时有不同程度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