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一起严重藐视法律尊严事件
2001年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简称:新抚法院)判决被告抚顺市汽车贸易中心(简称:汽贸中心)偿还本人欠款二十万元,并很快转入执行阶段,在此期间新抚法院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执行回部分欠款,还余十五万欠款尚未执行。2003年9月,本人获知抚顺市绿都建设指挥部(简称:绿都指挥部),要付汽贸中心补偿费。2003年9月26日,新抚法院向绿都指挥部送达履行债务通知书,绿都指挥部无视法律规定,于2003年11月28日擅自向汽贸中心转款四十万元,根据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7条,新抚法院于2003年12月25日将绿都指挥部帐户冻结十五万元,于2003年12月30日解除该冻结,同时将十五万元划至新抚法院帐上,绿都指挥部开户行−−抚顺市商业银行东四路支行,无视法律尊严至今尚未转款。对此情形抚顺市地方法院仍无动于衷,尚未执行该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