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色新闻”报不得,一媒体被判赔6万为哪般?



    因犯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安徽省卫生厅原副厅长尚军被判处有期徒刑
10年。但湖北一媒体因刊发有关尚军“以色谋权”的新闻,被诉侵犯了尚军名誉权,合肥市蜀山区法院5月下旬一审判令该媒体书面向尚军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尚精神损失6万元。(73法制日报)


现在的贪官“以权谋色”或“以色谋权”的多多,但因新闻报道侵犯罪犯的名誉权而被判赔这样的案例还不是很多,应该说具有一定的指标意义。


据统计,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办的省部级干部大案中,几乎每人都有情妇,性贿赂目前在行贿犯罪中已相当普遍,被查处的贪官污吏中95%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但从已曝光的“权色交易”的个案中几乎看不到仅仅因为“权色交易”而被惩处的官员,绝大多数“权色交易”都是因为官员在经济问题上东窗事发之后而附带被发现。

事实上也是如此。“性贿赂”通常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提供的性服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亦即权色交易、以权谋色。是否应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纳入到刑法之中,在理论界及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我国刑法则将“贿赂”的内容直接限定为“财物”,把财物之外的利益排除在贿赂内容之外。
  
翻开一本又一本的法律法规,确实找不到对权色交易进行起诉的条文。用法律术语来说,也就是性贿赂入罪“缺乏法理依据”!所以现在虽然许多贪官都有情妇,但在判决中很难有权色交易的罪刑,媒体在报道中的分寸如何把握?

“本院认为,尚军作为公众人物,理应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但新闻报道不能超出法律允许的界限,更不能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为由侵犯其名誉权。尚军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作为公民的名誉权仍受法律保护。”日前,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对其状告湖北某杂志作出判决,判令该杂志向尚军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因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在答辩中,该杂志称“尚军作为地方官员,是公众人物,即使报道有出入,也应当容忍。”可惜的是,法院并没有采纳他们的辩解。在新闻舆论监督的历史上,西方有一条“确有恶意”原则,即公共官员因公务行为遭到诽谤,他不得从中获得受损救济,除非能够证明发表言论者存在实际恶意——被告明知陈述错误,或者毫不顾及陈述是否错误。

在我国,舆论监督如何完善,也在不断完善当中。党的十七大提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加强民主监督,发挥好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如何更好地监督,且莫杀敌一万,自损八千,赢了眼球,却输了官司。法律为“桃色女贪官”褪桃色值得赞许,但如何切实有效地加强舆论监督也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