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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国企业应提升“竞业禁止”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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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达能秦鹏败诉启示――


中国企业应提升“竞业禁止”意识




与网上炒得沸沸扬扬的宗庆后“绿卡门”事件相比,达能董事法籍华人秦鹏被判违反“竞业禁止”一案要寂静多了。“绿卡门”一词,在2008台湾地方领导人选举前,因民进党的竞选策略需要,通过媒体热炒,已经家喻户晓了。但“竞业禁止”却是一个陌生的词语。在我国,人们通过媒体第一次接触到“竞业禁止”是在2005年。当年,为阻止李开复加盟Google中国,微软走上法庭状告李开复“竞业禁止”。

  其实,“竞业禁止”并非“舶来品”。我国《公司法》对“竞业禁止”有明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前不久,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达能董事秦鹏违反‘竞业禁止’,停止其在沈阳娃哈哈担任董事职务,并将其在担任其他竞业公司职务期间所得收入20万元人民币归沈阳娃哈哈所有,另赔偿沈阳娃哈哈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一案就是根据这个条款做出的判决。

  但在“达能之争”中,秦鹏并非因违反“竞业禁止”败诉的第一人,第一人是达能法籍董事嘉柯霖。2007年11月12日,桂林市中级法院判决嘉柯林停止担任乐百氏中山公司、沈阳公司等乐百氏子公司、及深圳益力等多家公司的董事职务,停止担任桂林娃哈哈的董事职务,赔偿原告及第三人总计53.88万元。

  从法院的判决书上看,秦鹏和嘉柯霖的案子都是一样的,都是在担任达能娃哈哈合资公司董事职务的同时,分别在上海达能酸乳酪有限公司、中山乐百氏食品有限公司、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达能食品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达能亚太(上海)有限公司等多家同业且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

  通常说的“竞业禁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禁止本公司的某些人员在职或离职后到另一公司从事与本公司具有竞争关系工作。微软起诉李开复就是这种情况。第二种情况就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秦鹏和嘉柯霖案适用于后者。

  可以看出,违反“竞业禁止”的人极易把企业的商业机密透露给对手,让竞争对手真正做到“知己知彼”,既违法,又有违经理人的职业道德。但是“竞业禁止”在我国到底有多少人知晓呢?2008年初,知名人力招聘网站EHR800调查数据显示,1000人中有50%人表示“知道但不了解”,同时19%的人表示“根本不了解什么是‘竞业限制’”,可见“竞业禁止”在我国普法力度有限。

  但与国外企业相比,中国企业关于“竞业禁止”的法律意识淡薄,达能两位董事在中国违反“竞业禁止”多年才被起诉,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据悉,达能在中国的合资最兴盛时,达能的诸多董事曾经在娃哈哈、乐百氏、梅林正广和、光明、汇源和蒙牛等公司同时任职。如果说现已胜诉的娃哈哈公司与乐百氏、梅林正广和、光明、汇源和蒙牛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话,就意味着对其他公司而言,达能董事们都存在“竞业禁止”的嫌疑,但目前只有娃哈哈对达能董事提出了起诉。

  据报道,在“达能之争”中,可以确定的是,达能充分地运用了“竞业禁止”的条款,对娃哈哈董事长宗庆后在娃哈哈同一品牌下的非合资公司任职都不能原谅,当然不会允许其董事中有人同时在百胜、雀巢公司任职了。达能的董事长们是不是在钻中国法律和中国企业自我法律保护意识不强的空子呢?但如果认为秦鹏、嘉柯霖等人对“竞业禁止”的认识还不如以娃哈哈为代表的中国企业,笔者认为有些过于牵强了。

  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30年来,外资对于中国产业进步技术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许多外国企业与中国企业形成互惠互利共赢的关系,受到中国人民的尊重与认同。但是,也有部分国外品牌利用中国迫切需要资金、法律不完备、企业自我保护意识差等原因,对中国本土品牌进行掠夺性并购或合资。这也提醒我们本土企业在引进外资时应该警惕,明确合同条款中的每一个词,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不落入陷阱。
不要轻易相信任何人与任何事情。没有免费的午餐。

见过不要脸的,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
法国达能整天不干正事、实事,靠着几个臭钱到处资本扩张,煽风点火,榨取我们国内的每一分钱,狼子野心,路人皆知。
达能与达赖是一伙的,当年为达赖提供活了巨额活动经费
达能靠不良手段收购乐百氏,偷税逃税还不知道多少呢!更妄想以不良手段栽赃嫁祸,企图瞒天过海,吁请国家有关部门出面坚决诛之!省得它们有功夫、有钱在这里污染视听,扰乱企业正常的运营
继续等着看 还有谁被揪出来
秦鹏是法国人?怪不得秦鹏誓死效忠达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