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时分秒的即时显示
主题: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诞生纪事
阅读: 1027 回复:1 打印
楼主
 
1950年5月,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颁布实施。
对于刚刚崛起于战火之中的新中国来说,清理废墟,荡涤尘埃,百业待举。有多少天下大事,有多少棘手的难题,等待着人民政府去解决、去处理。她何以能在那么短的时间内,拿出那么一部关系到五万万中国人民婚姻家庭生活的法律?
当时,起草这部《婚姻法》的都是些什么人?在起草这部法律的过程中,发生过什么故事吗?

两封来信

1001年8月24日《人民日报》(海外版)第7版刊登了一封读者来信,称是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的具体内容如下:
……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建设新中国,决定让王明担任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王明并不是学法律的专才,但当年他在延安分管妇女工作,后来又担任过中共中央政治研究室主任、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主任,做过一些法律草案起草工作。
王明干妇女工作还是颇有一套的。中央十分重视妇女工作,专门成立了女子大学,创办了《中国妇女》杂志,这两件事全由王明办。毛泽东认为把妇女工作交给王明来抓,由他来领衔起草《婚姻法》的草案,是一个很好的思路,当然,王上面还有科班出身的董必武挂帅,这《婚姻法》的工作交王明去具体操作,还是可以放心的。
……
据说,初稿是由王明口述的,秘书记录。那天,王明一口气讲了17个小时,边讲边改,17个小时一气呵成,形成了23000字的初稿,显示了王明的才气。在起草《婚姻法》的工作中,王明是特别“顺”,一是对工作非常投入,二是对中央领导计听言从,表现出很好的合作态度。

历经41稿,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了。1950年4月1日,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次会议上,王明代表法制委员会向会议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并作了“草案”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会议通过这部八章27条的《婚姻法》。
毛泽东主席随即发布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令,《婚姻法》在1950年5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这部《婚姻法》一直使用了30年,到1980年才修改。
……
而两个月后,《人民日报》(海外版)又刊登了一封读者来信,对上一封来信提出了异议。来信内容如下:《人民日报》海外版总编同志:
您好!
今年8月25日我阅读了你报“2001年8月24日”发表的《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一文,我认为文中有一部分是事实,但关于毛泽东指定王明起草婚姻法部分不是事实。本着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我作为原中央妇委委员、当时参与起草工作的成员之一,有责任将我国第一部婚姻法起草过程作出说明,以还历史本来面目。
对于起草第一部婚姻法,虽然已过去50多年了,但这部法律的诞生过程,却仍深深留在我的记忆里。大约是在1948年秋冬,刘少奇同志在河北平山县西柏坡村,和在该村的中共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的委员们谈话,布置起草婚姻法的工作,为建国后颁布法律做准备。当时,中央妇委副书记邓颖超同志和大部分妇委委员刚刚从农村开展土地改革回来,深切了解农村青年男女迫切要求婚姻自由的愿望。党中央的想法与群众的愿望正相吻合,中央妇委的同志很乐意地接受了这项任务。
经过几个月的努力,中央妇委拟定出了婚姻法初稿。大约1949年3月初稿即从西柏坡带进了新解放的北平。建国后,邓颖超同志把初稿送交党中央。经过中央书记处讨论修改后,由党中央转送中央人民政府。
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过程就是这样。当时王明是政务院法制委员会主任,他看过这个稿子是事实,但没有参与起草,也没有参与讨论,送中央政府之前,有没有提意见,我不了解,但决不是他起草的。
罗琼
2001年10月22日
两封来信,对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过程,是截然不同的两种说法。
仅就两篇文章来看,罗琼是亲自参与者,应该说更可信一些。
罗琼是原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我国老一代的妇女活动家。她在青年时代就投身抗日救亡运动,后来长期从事妇女工作,几十年来为妇女解放事业殚精竭虑,作出了重大贡献。1948年,她进入中共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简称中央妇委),从此成了妇女解放运动决策层的一名成员。自1949年中国妇女“一大”开始,她就在全国妇联工作,并担任重要职务,直至1989年以78岁高龄离休。罗琼的秘书告诉我,罗琼大姐是在病中写这封信的。为了慎重起见,此信在发表前,全国妇联办公厅专门呈文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审定后批复:罗琼同志的文章属实。

难忘西柏坡

当年婚姻法7人起草小组其他6位大姐邓颖超、帅孟奇、康克清、杨之华、李培之、王汝琪都已经去世,唯有罗琼大姐还健在。
经多方联系,2002年12月9日上午,年已九旬的罗琼大姐接受了我的采访。
北京市木樨地的寓所,罗琼大姐端坐在客厅的一张藤椅上,91岁老人,背微驼,身材削瘦,不过气色还算不错。
老人说:“……有关第一部《婚姻法》的起草过程,参与的几位大姐都走了,我要再不说,了解真实情况的人就没了。从这个角度讲,我也有这种责任。”
她打开了记忆的闸门,缓缓为我们讲述了半个世纪前的那段历史……
1948年初秋,西柏坡——这个原先非常不起眼的小山村,当时却成为世界瞩目的中国革命的总指挥部。
罗琼是一年前,接到中组部的调令,从山东解放区来中央妇委工作的。
按照中央的部署,中央妇委委员们都到农村参加土地改革运动。当时,中央妇委书记蔡畅在东北解放区,副书记邓颖超在阜平县,秘书长帅孟奇、委员康克清、张秋琴、杨之华、李培之等分别在晋察冀解放区的农村蹲点搞土改。中组部将罗琼安排到离西柏坡十里地的夹峪村。7月,完成土改任务后,中央妇委的委员和工:作人员们,先后从晋察冀、晋绥解放区间到中央妇委机关所在地东柏坡。
9月下旬,为加强党对妇女工作的领导,更进一步发动妇女群众为建立新中国贡献更大力量,同时又为妇女自身解放创造根本条件,中央在西柏坡召开了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
会议期间的一天傍晚,邓颖超对妇委会的同志们说:“少奇同志让咱们过去一趟,要布置新的任务。”
刘少奇与王光美那时刚刚结婚不久,住在西柏坡两间土墙瓦顶房早。
问了一些会议的情况后,刘少奇说:“今天,找你们来,想先交给你们一项任务,光吹吹风。新中国成立后,不能没有一部婚姻法,我们这么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这个任务交给你们中央妇委,你们马上着手,先做些准备工作。”
说罢,刘少奇转身从那只从延安转战带出来的写着“奇字第3号”的小书箱里,取出一本已经发黄的小册子,说:“这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是1931年毛泽东同

志亲自签发的。这是从封建婚姻制度中解放妇女群众,实行真正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条例,体现了婚姻法的墓本原则;你们还要深入调查研究解放区的婚姻状况,总结解放区这些年来执行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反复讨论,再动手起草。”
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由邓颖超主持,成员有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王汝琪。
起草一部体现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婚姻法》,对于这些妇女领袖来说,是一场新的考验:起草小组成员中,真正学过法律的只有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法律系的王汝琪。但是,她们有着长期的革命斗争经验,长期做妇女工作,对于广大群众特别是广大妇女渴望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感受极深。
她们派出工作组对婚姻问题进行专题调查。据调查材料表明,当时在山西、河北、察哈尔等省已解放的农村中,婚姻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少的占33.3%,最多的达99%。在北平、天津、西安、哈尔滨等已解放的城市郊区中,婚姻案件少则占民事案件的11.9%,多的占48.9%,在婚姻案件中离婚及解除婚约的,在上述农村中平均占54%,城市中或城郊中少则占51%,多则占84%。离婚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妇女、重婚、通奸以及遗弃等,女方作为原告提出离婚的占58%~92%。

由于刚刚从土改第一线回来,大家相互提供了许多新的情况。
邓颖超说,土改在评定成份时,有些农村拿“破鞋”这顶帽子加在一些妇女的头上,或者拿“破鞋”作借口剥夺她们应得的土地权,甚至把这作为打击妇女的口实,对妇女进行斗争。比如有一个不大的村子,就有80多个妇女被定为“破鞋”,她们被剥夺了应得的权利,甚至连婚姻自由、选举权、被选举权都被剥夺了。更可怕的是,我们的一些干部在这个问题上也不加以区别。究竟什么是“破鞋”呢?只有专门以卖淫为自己生活来源的少数妇女,才能称为“破鞋”。至于在农村中,贫雇农娶不起老婆,靠上一个女人;有的妇女守寡多年,靠上一个男人帮助干活,因而发生生活上的“互助”,这些应加以具体的区分。产生“破鞋”的根源,一方面是因农民没有翻身、受经济压迫;另一方面是因婚姻不自由的制度所造成的。我们有些干部没有认清产生这个问题的根源,对一般的男女关系问题,不加本质的、轻重的区分,一律给人家戴上“破鞋”帽子,这是错误的。
有些同志谈到,一些地方在土改中,以各种方式干涉群众婚姻自由,对提出离婚的妇女不准她们出村,强迫强有寡妇一律要嫁给贫雇农光棍,甚至把地富妇女当成胜利果实分配。
还有关于军属的离婚问题,有些军属提出离婚,没有经得前方军人的同意,地方政府便批准离婚,影响了军心。
……
当时,起草小组主要的参考资料是刘少奇送的那本《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工农革命时,一直在关注着工农民众的婚姻问题。许多根据地在创建之初便提出了“解除封建婚姻”、“争取婚姻自由”的口号。
1928年1月,中共江西邃川县委拟定的《施政大纲》中即有“废除聘金聘礼,反对买卖婚姻”的规定,后毛泽东亲自改为“讨老婆不要钱”,使其更加通俗易懂,深入人心。1928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妇女运动决议案》中,明确指出“在农妇中之宣传与暴动工作,应直接提出关于农妇本身利益的具体要求,如继承权、土地权、反对多妻制、反对年龄过小之出嫁(童养媳)、反对强迫出嫁、离婚权、反对买卖妇女、保护女雇农的劳动”。1930年11月,中央在《关于劳动妇女斗争的纲领》中,已经提出“苏维埃就要立即废除宗法封建关系的法令习惯,订立新的婚姻家庭法律。”
对于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后人给予极高的评价,称它是以毛泽东为首的十同共产党将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婚姻、家庭和社会发展问题的学说,具体运用来解决中国婚姻家庭制度问题的最初的法律文献。它标志着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大革命的开端。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的基本原则,是废除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利益。起草小组在讨论中,一致认为这个《条例》的基本原则是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法律基础也比较成熟。

离婚能自由吗

中央妇的驻地在离西柏坡不远的东柏坡。这是个只有十几户人家的小山村。
为新中国和五万万同胞起草《婚姻法》,大家都意识到它的份量。光是框架就推倒重起好几次,每章每条都字斟句酌。每次讨论都是大家先发表意见,王汝琪作记录;然后她再拿出新整理过的稿子,又供大家讨论。由于对一些条文有不同的看法,每次讨论都要发生争论:
七八个人紧挨着围坐在炕上,东柏坡的冬天还是挺冷的,窗外寒风呼啸,屋里却讨论得热火朝天……
“当时争论的主要问题是什么?”我问罗琼大姐。
罗琼大姐说:“争论最大的是有关离婚自由问题,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9条规定:‘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新的婚姻法要不要写进去,大家争论激烈;有的同志反对离婚自由,一种顾虑认为婚姻是人生大事,怕离婚太自由了不利于社会稳定。特别是在农村,离婚自由了,必定要触动到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他们必然将成为反对派;另外一种顾虑是当时形势发展很快,马上就要进城了,怕进城以后,一些干部以“离婚自由”为借口,另有新爱,把农村的原配抛弃了。”
邓颖超作为一名妇女运动领袖,一直在关注着民众的婚姻问题。1930年,时任中共中央机关直属支部书记的邓颖超,在《苏维埃区域的农妇工作》一文中指出:“尤其是当斗争起来以后,农妇中的婚姻问题,童养媳问题,成为普遍的严重的问题,而对于这些问题又很少适当的解决办法,由此引起纠纷与一些农民的反对,是极值得我们注意的问题。”对于离婚问题,她表明了这样的观点:“在全国苏维埃婚姻法未产生以前,对于婚姻问题的解决,只能有原则的决定。最近的期间,可用以下各点:一、离婚,必须经双方的同意;二、由一方提出离婚而对方不同意者,得提交苏维埃解决……”
结合长期的革命实践,这一次重新起草《婚姻法》,邓颖超态度鲜明,主张写上“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
全国妇联档案处保存着一份珍贵的档案材料:

在中妇委会议发言摘要

邓颖超同志对于婚姻法内“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条的意见:
我主张这一条。理由是中国社会最受压迫的是妇女,婚姻问题上妇女的痛苦最多,很多材料可以说明。早婚、老少婚、买卖婚是普遍现象,如不根绝就谈不上婚姻自由。妇女要求离婚,往往不允许,即在党内也如此。所以‘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是主要根据妇女利益提出的。如果加

上很多条件,基本上要离的还是要离,反而给下边的干部一个控制的借口。过去没有这一条,曾发生很多悲剧。今天规定婚姻法是原则性的规定,破坏旧的,建立新的,就必须针对男女不平等现象,给妇女以保障。
有的同志怕这一条实行起来下边会乱。我认为:
一、过去十年没有这一条,下面照样发生两种乱:一种因所谓自由离婚所引起的,一种是不让自由离婚,特别是一方坚持不能离婚发生的乱,而后者比前者乱得更多。
二、过去有一个时期,妇女工作把离婚作为口号,干部鼓动离婚,这个偏差已纠正。我们不能因执行有过偏差而放弃原则。把旧社会推翻,乱是不可免的,群众起来革命,其行动总会有些偏差,这个不用害怕,何况革命的本身就是秩序的建立。要婚姻自由,特别是一方坚持离婚的自由,老区群众觉悟高,有些要求,没有这一条就不能适合群众要求,特别是妇女的要求。新区群众也有此要求。
三、自由是否妨碍生产呢?我认为离婚不自由才会妨碍生产。如果家庭和睦,也不会由于这一条而闹起离婚来。

在新的政治经济基础上来看这个问题与过去又有不同,过去贫雇农娶妻不易,现在则不然。
四、现在各地各级政府法院所积压的婚姻案件,及发生自杀惨剧的,多因一方坚持离婚不能离婚所造成的。证明几个解放区现行的婚姻条例没有规定一方要求坚持离婚者可以离婚的一条,已不能适应群众的需要。故在修改新的婚姻条例上必须加上这一条件。培之等同志所提出说明其意见的某些材料,亦正好是成为我的意见的根据哩。
总之我是坚持不加条件“一方要离即离”。至于某些地区不同情况与执行方法上须经过一些必要的步骤等,可以在说明书上加以解释。
妇女同志考虑婚姻条例每条内容,必须从最大多数妇女利益出发,不能从一部分妇女的利益出发,更不能有为了限制或照顾少数男人的观点。其结果,反而对多数妇女不利的。
罗琼大姐说:“当时无论在城市和农村,提出离婚要求的或解除订婚婚约的,主要是妇女。这是由于一部分妇女在家庭中遭受非人生活,所逼迫出来的不得已的结果:所以,从这个角度讲,‘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实际上是反映了绝大多数受迫害的妇女的意愿,保护了她们的利益。”
由于当时中央妇委人手少,还要承担其他大量工作,《婚姻法》整个起草过程,断断续续,大约花了半年的时间。

诞 生

1949年3月23日,中央妇委随中央机关离开西柏坡,一起进京。
《婚姻条例》草案,又经过一番修改,1950年1月21日,由中央妇委呈送党中央,并附邓颖超一封亲笔信:毛、刘、朱、任、周并王明同志:
送上中央妇委修改的婚姻条例草案最后稿,请审阅!
这个婚姻条例草案,曾经过妇委正式讨论过五次,会后交换意见多次,并另邀请了中组部、中青委、法委等几方面同志共同座谈过一次,历时二月有余。几经争论,几度修改,有些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争论的主要问题,即一方坚持离婚,即可离婚,不附任何条件一则,至今仍意见分歧,尚未能取得一致。对于此点反对者是较多数人,赞成者包括我及少数人。现为了应各地的急需,且有关广大群众切身迫切的利益,不能再拖延不决。故大家商定,一致同意先以现在的草案,虽然我仍不完全同意,已经妇委多数同意了最后稿,并将我们不同的意见一并附上,请中央参阅作最后决定。另送了一份婚姻条例草案给法委,请法委将意见提交中央。
此外,对送上之婚姻条例中之第三条,我不完全同意。可保留原条文之前半至“纳妾”二字为止,其余指出的是个别的少数人,且有“实行一夫一妻制”,均可解决了。至原文规定禁止“及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是不必要亦不妥当的。对第十条中“经调解无效”,仍是属于执行离婚条款时,采取的方法和步骤,可放在解释的文件中说明,不须写入条例条文中。至该款规定“确因思想感情根本不合”字样,从文字和形式来看,仍为附加条件,而实际则等于无条件的。那么又何必不干脆的明确简单规定哩。
我们争论之是非,要求中央给予指示!妇委同志希望中央审阅后能和妇委同志一谈,或中央讨论时,允许妇委同志参加,究如何?由中央决定:
对该草案用何名义发表,写说明书着重哪些问题,以及写社论的主要内容,亦请中央指示!
总政主张把革命军人婚姻条例,包括在一般婚姻条例内,我们不赞成,因为那是属于暂时的局部的问题,应分开补定为好。此事亦请中央决定通知总政:
专此,敬礼!
邓颖超
1950年1月21日
中央立即将该婚姻条例草案分别送各民主党派、中央人民政府、全国政协、法制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务院政务委员会议,各有关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征求意见。
一个星期后,法制委员会便向中央呈报了修改意见。
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草案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公布。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绍禹(王明),代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的经过和起草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自中央妇委着手准备至今,历经一年半时间。期间,曾经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改通过;又经政务院第22次会议讨论;并经由毛主席亲自主持、有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政务院总理、副总理和委员以及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等参加的联席座谈会讨论两次。
草案的各章各条,都经过反复的研究、讨论和修改。除少数条文外,多的曾修改三十至四十次以上,少的也修改十至二十次以上。
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国家大法

我们不妨先来看看1950年的北京社会各界是如何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
史良(政务院司法部长):新婚姻法经过一年半的准备,和几十次的讨论,这一立法是很慎重的。
王斐然(北京市人民法院院长):随之新婚姻法的颁布,解除了妇女们思想上的束缚,将要产生新型的女性。
萧明(北京市总工会副主席):美满的家庭生活是会鼓舞生产热情、提高生产积极性的,我们工人同志将用实际行动来拥护它。
柴泽民(北京市农会筹委会主席):婚姻法公布后,我和农民们谈话,他们都很拥护。妇女更是特别的兴奋。使农民家庭的美满生活更有保障了。
张晓梅(北京市妇联主任):新婚姻法是中国人民革命的成果,只有在毛主席的领导下才能产生这种进步的革命的婚姻法。我特别代表本市妇女和儿童感谢中央人民政府和毛主席。
杨伯箴(北京青年团市工委负责人):婚姻问题在目前的青年中,还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便是在婚姻自由程度较大的青年学生中,也还

有为封建婚姻所苦恼,或受着封建思想所束缚的,婚姻法对于城市和农村的青年,都是同等重要的。
王亚平(北京大众创作研究会副主席):婚姻法将使广大劳动人民的感情得到解放。
《婚姻法》分《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附则》共八章27条:
废旧立新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
《婚姻法》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宣告:“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婚姻法》对最低婚龄作了规定:“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始得结婚。”
社会学学者李超然说:“一九五○年的婚姻法,对结婚的最低年龄作了规定,这是有着历史性意义的。翻开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历代封建王朝和国民党政府,都是提倡早婚的。比如,后周武帝规定,男子十五、女子十三,为娶嫁之期;唐朝开元间规定,男十五、女十二以上,听婚嫁;清《通令》规定,男十六岁、女十四岁以上,可以娶嫁;国民党政府民法亲属篇婚姻章,虽然形式上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但实际上对于早婚现象,从未加以制止教育。因为婚龄降低,可以增加了税的收入,可以增加劳役人员的人数,所以他们提倡早婚,甚至强制早婚。而广大的人民群众,由于受经济贫困和文化落后的影响和制约,对:于早婚的恶劣习俗也熟视无睹。历史已经证明,早婚不仅对于结婚双方本人的健康,而且对于子女的健康和整个民族的发展,都是有害的:新婚姻法将最低婚龄定为男子二十岁、女子十八岁,是有科学根据的,同时符合当时的国情,最重要的是它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注,对国家发展的负责。”
《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男女婚姻自由,既包含着结婚自由,又包含着离婚自由。建立在封建特权财产基础上的包办强迫性婚姻,结婚是不自由的,离婚也同样不自由。据从当时城乡人民法院和妇女团体有关婚姻案件的材料看,离婚自由已经成为一部分感受婚姻痛苦的男女,尤其是妇女的迫切要求。满足他们的这一要求,如同坚持结婚自由一样,是反对封建制度残余的一种特殊形式的革命表现。
有人评价,正是因为新婚姻法有了这条规定,才使得众多的妇女,从不幸的婚姻家庭中摆脱出来。
1950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是中国人民在婚姻家庭问题上反封建斗争的经验总结,是几千年来中国婚姻家庭制度上一次伟大而深刻的革命!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订的第一部国家大法,它以博大的内容和深远的意义,实际上已经揽括了30年后、50年后重新修订的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
《婚姻法》——是年轻的共和国送给共和国公民、特别是年轻男女公民的一份厚礼!

摘自:《档案春秋》2006年12期 作者:黄传会
好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