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通讯维权网看到有人因为1毛钱,来起诉。可是移动为什么遭遇起诉呢?不明白!请大家讨论。
民事起诉状
原告: 侯继光,男,汉族,1974年2月1日出生,
住址:河北省遵化市
电话:13473534999
被告: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法人代表:王笑平
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兴源道139号
电话:13931512315 13832501860
诉讼请求:( 案由:电信合同纠纷)
1: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多收取原告的通讯费用0.1元。
2:判令被告的详单能够提供出在诉诤号码呼转到12580时发起主叫的号码纪录
3:判令被告出具质量技术监督的相关检测报告和第三方的电子安全认证证书
4:因此给原告带来的不便,判令被告公开陪礼道歉
5:判令被告承担因诉讼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第一、在07年7月13日家人用号码13933402594主叫原告的号码13473534999(呼转到12580)后,原告并没有收到12580的下发短信。后来家人通过同事找到我,问当时打电话后收到短信没有?为什么不回话?原告在2007年8月初,通过核实通话详单发现:13933402594详单中有主叫纪录,13473534999详单中有被呼转记录却没有12580下发的短信。
于是原告拨打10086,被告的客服8735号回复说:系统的确下发了短信,但是不知道为什么没有发到原告的手机上。最后对13933402594双倍赔付0.44元;13473534999双倍赔付0.2元。
后原告通过核对8月详单发现在8月28日09:55:08,呼转到12580有呼转记录却没有12580的下发短信(代码10658088)。拨打10086后,被告的客服8735号回复说:虽然已经接通,但由于系统繁忙话务员还没有来得及接听电话,所以没有下发短信。原告当时就质疑:7月份和8月份是同一个事实,而原因却两个,只能说这是牵强附会的解释。
更加另人奇怪得是在8月12日16:45:05通话时长只有2秒,却有12580的下发短信,可见8735的推论是经不起推敲的,属于对消费者的欺骗。以上纯粹属于计费误差!
原告想知道8月份的那条记录到底是哪位朋友打来的,客服8735号无法向提供是哪个号码发起的主叫。于是原告抗议到:
1、你们的移动秘书的月功能使用费是10元,而联通的来电宝的功能使用费是2元。联通能够在类似的情况下话单能够提供主叫号码(联通称主转和呼转),且其经济基础及设备水平是稍逊风骚的,这地球人差不多都知道。
2、在8月中旬以前呼转记录和下发短信是都体现在语音详单中的,由于原告的投诉被告居然把呼转到12580的短信详单都放到移动梦网的网关中,给原告核对详单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这是你们故意隐藏错误!
3、更加另人气愤的是:原告在被告的自主打印机打印出梦网详单后,结果是没有显示下发短信的时间!这让原告怎么来查询计费误差?而联通的自助打印机却能打印出时间,并且原告在被告的兴源道营业厅当场出示联通的联通在信详单。可见其自助打印机是不能为用户正常服务的。
斗转星移,岁月如流,半年多了被告始终不能在话单中提供出主转号码,是对所有使用移动秘书用户的不公!原告要求被告到把12580下发短信记录重新放到语音详单去,被告也没有采纳。
第二、被告的系统不仅有计费误差,还有计时误差。
仅举几例:
07年8月12日12:27:42呼转到12580时长30秒,而通话没有结束时候在12:27:54就开始下发短信。
07年8月12日12:28:02呼转到12580时长12秒,而在同时就开始下发了短信。这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
这明显是系统计时误差!
显然被告无视信息产业部“诚信服务、放心消费”的年主题;以及中国移动宣称的价值观:“正德厚生,臻于至善”以及“诚信服务,满意100”的核心服务宗旨,没有任何信誉使用户相信。
原告认为计时计费装置属于国家强制检测项目,被告的计时计费装置并没有经过质量技术监督的相关检测。其设备也没有经过第三方电子安全认证。
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信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五条,《计量法》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发[1998]5号)等,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路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8年 月 日
附件一:通话详单以及梦网详单
附件二:联通来电宝的相关详细记录
附件三:信息产业部调节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