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八
章
多吉一案的公审是在州中级人民法院的大审判庭进行的。
州中级人民法院位于折西县南郊,上世纪三十年代曾是一位地方军阀的官邸,后经上世纪五十年代的扩改建基本形成了现在的格局。其后也只是在这个基础上修修补补,进行一些内部的装修而已,经过七十多年的风雨,看起来显得有些破败。和城内近几年新修的一些楼房相比,显得是那样的矮小、寒酸。与内地的许多修得高大、漂亮、金碧辉煌的法院相比,那更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不过,听说罗院长已在他的任期快要届满前终于不但通过了新建法院的规划,最近还争取到了财政拨款,明年就可以开始动工了。要不了多久,一座现代化的新的州中级人民法院就会矗立在折西县的南郊。
州中院的大法庭是上世纪五十年代在原官邸的花园上修建的可容纳四五百人的大礼堂改建的,布局有些象以前的电影院,舞台的正中是法官席,法官席的左侧是公诉人席,公诉人席的后面是受害人及其代理人席,右侧是辩护人席,而舞台下正中间是被告席,书记员则是坐在法官席前的正中间。
那天法庭的旁听席早早地就被来旁听的群众挤得满满的了,有些稍迟者只好挤在过道当中,再迟来的就只好在大审判庭外的院子里站着‘旁听’了。
大审判庭的第一排座椅按规定是不准坐人旁听的,这一排座椅已经坐满了警察,有关方面对有可能发生意外还是有所防范的。过道左边旁听席基本上是受害人一方的亲戚、朋友和老乡,他们都是黄原省的人。左边第二排中间坐着那位长着山羊胡子的老汉,他的两边是一些膀大腰圆的年轻人;过道右侧旁听席则几乎全是多吉的亲戚、朋友和老乡,其中也包括一些公主桥镇来的群众。登巴和几位多吉的亲戚坐在第二排的中间。过道两侧的人泾渭分明,谁也不搭理谁,气氛显得略为有些紧张。
在平时,像这么多人坐在一个相对狭窄的空间里,闲谈声、说笑声甚至打闹声肯定是少不了的,但那天的大审判庭虽然还没有正式开庭,却几乎听不见什么声音,人们似乎都被法庭上那种莫名的庄严、肃穆的气氛所感染、所震慑,安静得就像分娩前的产房,人们都在等待着婴儿的第一声啼哭。
审判在上午九时准时开始。
“请公诉人、民事原告人、代理人、辩护人入庭。”书记员宣布道。
刘宏超夹着案卷材料走向辩护人席。只见他顾一下全场,向登巴等人点点头,面无表情地坐下。
同时,公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也在左侧座位上坐下。公诉人是州检察院公诉处的一位老资格的检察官,年约四十多岁,面色红润,身材高大,留着板寸头;他的助手是一位二十来岁长得很漂亮的,脸上一笑就有两个酒窝,脸蛋上有两大块高原红的女检察官。他们都表情严肃,但严肃的表情下却透露出一丝不以为然,例行公事的不太重视的神情。
在检察官的背后坐着两位受害方的民事代理人,其中一位二十来岁,另一位三十来岁,三十来岁的那位戴着眼镜,看起来文质彬彬的,他正在埋头看材料。二十来岁的那位则侧过身小声地与男检察官说着什么。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余飞和另两位审判员在书记员宣布后从舞台的侧门鱼贯而入。
余飞在审判席的中间坐下后,环顾了一下法庭四周,向两位审判员低声说了些什么,敲了一下法槌高声说:“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到庭。”书记员高声喊道。
两位高大的法警带着被告人多吉从边门进来。法庭上顿时一阵躁动,全场的目光一下子集中到了多吉的身上,人们说话的声音明显大了起来。只见多吉双手戴着手铐,皮夹克外套着看守所的号服,卷曲的头发显得有些蓬乱,有几缕头发不听话地在头顶直立着,似乎在表达主人的不满和愤怒。多吉押进审判庭时眼光急切地搜寻着他的亲人、朋友,找到了就点点头,看得出他的眼泪都快要流出来了。当多吉看到刘宏超时咧嘴笑了笑,刘宏超向他点点头,握住拳头在胸前轻轻挥了挥。
进行完前面的例行程序后,余飞宣布:“法庭调查开始,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起诉书是由那位漂亮的女检察官宣读的。
起诉书称“……被告人多吉于2002年九月九日在自己承包的招待所值班,并住宿于招待所207号房内。当晚持有公主桥镇派出所干警次仁的五四式军用手枪一支,根据被告人多吉称,九月十日凌晨五时左右,被害人马兴海进入被告人多吉值班的房间,多吉手持五四式军用手枪将其追至二楼楼梯口处便向其开了一枪并击中马兴海头部,致其深度昏迷,九月十五日马兴海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02年九月十日五时二十五分被告人多吉携带枪支到公主桥镇派出所投案自首。”
公诉人继续读道“综上所述,被告人多吉之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现将被告人多吉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惩处。”
公诉人刚一宣读完起诉书,整个大庭起了一阵躁动,右侧旁听席的听众交头接耳,低声交谈着什么,而左侧的听众有人开始鼓起掌来。
“肃静,注意法庭纪律。”余飞声音不大但却不失威严地喊道。
“现在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余飞示意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状》是由原告方的代理人,即那位戴眼镜的三十多岁的代理人宣读的。
“……2002年九月十日五时左右,从黄原省河边县到折西县边巴乡经商的被害人早晨起来锻炼身体,当活动至招待所门前时,无故被本案被告人多吉开枪击中头部,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九月二十日死亡。……被告人身为公安干警,却藐视国法,无视他人生命健康权利,滥用警具,残害无辜生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害人正当壮年,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和精神支柱,且被害人在被害时身上携带有十二万元现金,手上还戴有一枚价值五万元的宝石戒指,被害后现金和戒指全部消失。……”当代理人读到这里时,大法庭里又是一片哗然,交头接耳声、咒骂声一片。余飞又敲了一下法槌,提高声音说:“请注意法庭秩序。”坐在前排的法警也起身开始维持秩序。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继续宣读:“……请求法庭判令被告人赔偿原告方精神损害费、被害人父母生活补助费、其妻生活补助费、子女生活费、丧葬费及被害人随身携带的十二万元现金和价值五万元的戒指等共计人民币九十万元正。”
当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宣读完诉状后,大庭右侧的听众纷纷摇头,有几位妇女口里不断发出“啊啧啧、啊啧啧”的声音,并说“这么多钱,那个赔得起哦?你把多吉杀来卖了吗也卖不到那么多钱嘛!”
“现在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余飞向公诉人示意。
男检察官翻了翻案卷:“被告人,你认为起诉书指控你的是不是事实?”
“部分是事实,部分不是事实。那天被害人确实是突然闯进招待所,我在紧张、恐惧的情况下追至楼梯口时,枪不知怎么就响了,我不是有意开了一枪。”多吉回答道。
男检察官又将多吉第一次供述中的有关段落念了一遍后问:“这是不是你的供述?”
“是,这是第一次供述,你看时间是在事发后不久供述的。当时我头脑一片空白,我也不知道自己说了些什么。后来我的多次供述都不是这样的。”多吉有些委屈地回答道。
“你知不知道五四式军用手枪的威力?”男检察官又问。
“知道,我当过兵。”
“我的话问完了。”公诉人结束了问话。
“现在由辩护人发问。”余飞向刘宏超点点头。
刘宏超用手扶了扶眼镜,不慌不忙地开始发问:“你当时追出来时穿没有穿衣服和鞋子?”
“没有,因我是在睡梦中被突然惊醒的,来不及穿衣服和鞋子就追了出去。”
“招待所的地面是铺的什么?”
“地面包括楼梯全部铺了地砖。”
“楼梯是什么材料制成的?”
“是钢管焊接成的。”
“你在事发前认不认识被害人?”
“不认识,从来没有见过。”
刘宏超想余飞点点头说:“我的话问完了。”
“现在请公诉人举证。”余飞宣布道。
漂亮的女检察官首先宣读多吉的讯问笔录,她宣读的是多吉在案发后的第一份笔录。笔录中多吉是这样供述他开枪这一段的“……我边追边喊他站到,再不站到我就要开枪了,当我追到楼梯口时,他已跑到楼下了,我就向他跑的方向开了一枪。……”
女检察官又向法庭一一列举了《枪弹痕迹鉴定书》、《尸体检验报告书》并出示了那支五四式军用手枪。
多吉和刘宏超对这些证据都没有表示异议。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由公诉人首先发言。”
漂亮的女检察官充满自信地看了看刘宏超说:“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所有证据均证明被告人多吉触犯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请法庭予以严惩。”
随后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也表示坚持诉状中的请求,要求多吉赔偿人民币九十万元。
“现在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余飞看看刘宏超。
刘宏超环顾了一下法庭,声音不大但坚定地开始了他的辩护。全场的目光都集中到了他的身上。
“首先,我代表我的当事人向被害人一家表示歉意,对被害人及被害人一家遭此意外深表同情。”刘宏超说着向被害人家属鞠了一躬。
这时全场又发生了一阵骚动。刘宏超接着又说:“我要为我的当事人作无罪辩护。”刘宏超刚刚说完这句话,全场又发出了一片躁动声,大法庭右侧的听众有人不禁叫起好来。余飞又大声敲了一下法槌说:“注意法庭纪律,请法警维持秩序。”
几位法警忙向发出声音的地方做手势,声音虽小但很威严地发出警告。
全场安静后刘宏超继续道:“在我发表辩护意见前首先要纠正起诉书中的一个明显错误。被害人是在案发后十天,即九月二十日才因伤口感染死亡,而不是起诉书中称的九月十五日死亡。这在控方的《尸体检验报告》中可以证明。”
这时,只见检察官们和法官都在忙着翻看案卷。刘宏超又继续说:“这个案子有一个特别之处,那就是关于案发经过只有被告人多吉一人的供述,没有其他人的证言。因被害人受伤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直至死亡,所以,也没有被害人的陈述。案发经过究竟真相如何,只有被告人多吉清楚。其他证据只能证明现场开过一枪,且现场提取的弹头、弹壳均系多吉所持的五四式手枪所发射,被害人头部有一枪弹贯通伤且伤后倒在招待所门前。而被告人关于他手中的枪究竟是怎么响的,有两种说法,公诉方采用的是其中的一种,即‘我就向他逃跑的方向开了一枪’。但是,辩护人注意到被告人还有多次供述。”说到这里刘宏超扬了扬手中的复印自控方的多吉的口供笔录说:“被告人在其余的供述中都说‘当时我很紧张、害怕,当追至楼梯口时枪就不知怎么就响了。’也就是说是枪走火。”
当刘宏超说到这儿时大法庭又是一阵躁动。余飞又敲了几下法槌,连喊“肃静,肃静。”
刘宏超在法庭安静后又说:“我认为被告人所说的枪支走火是完全可信的。理由如下:1,被告人与被害人在之前并不认识,前日无冤,近日无仇,他没有要致被害人于死地的动机;2,当被告人在凌晨正熟睡时被非法进入招待所的被害人惊醒。试想,在那种情况下谁会不紧张?谁会不害怕?而人在高度紧张、恐惧时会发生一系列的生理反应,如手脚流汗、心跳加快、呼吸急促等,这是一个常识,再加之招待所的地面全是铺设的地砖,楼梯扶手是钢管焊接的,在出汗的情况下很滑,出汗的手握枪也会很滑。被告人在这种情况下追至楼梯口时因手脚流汗、紧张而枪支走火,是完全可信的;3,被告人曾当兵多年,后来又在派出所当治安员,对枪支在什么环境下能安全使用和使用枪支的一些规定应该是非常熟悉的,可以说是已形成了条件反射,他应该知道在事发地——楼梯间,那个宽不过三米且四周全是水泥板和墙壁的地方开枪是多么危险!在那个地方开枪没有把别人打倒,到有可能因跳弹造成自己受伤!所以,被告人在那个地方是不可能主动开枪的;4,被告人多吉年轻力壮,他在交代中也说过,‘凭我的体力,再加上被害人离我也不太远,我是完全能够追得上被害人的,何况要开枪的话,再追几步就是大街,开枪也就安全了,我没有必要在那个地方开枪。’基于以上四点理由,我认为被告人在当时紧张、恐惧的情况下枪支意外走火是完全可信的。”刘宏超停了停又说:“我国刑法规定,意外事件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另外,要确认被告人是故意开枪,因为只有被告人的一次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锁链,根据证据法则规定,也是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的。所以,本案关于被告人多吉‘故意杀人’的基本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足,决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一次供述而不全面考虑到事发时的环境、条件和被告人的其他多次供述及当庭供述给其定罪量刑。”
刘宏超说到这里喝了一口水,看了看整个法庭,只见法庭中的人们全都聚精会神地听着他的发言,人们都在思考着、回味着,整个大法庭鸭雀无声,连根针掉在地上都听得见。
刘宏超继续着他的发言:“关于非法持有枪支罪,本辩护人认为也不成立。”刘宏超详细地从多吉的经历,工作表现及平时公安局是怎样安排、使用被告人等作了介绍,然后说:“从刚才的庭审调查已证明,那支五四式手枪是派出所干警委托被告人转交给所领导,只是不巧,那几天所领导都出差未归。大家都知道,公主桥镇这个地方治安状况并不好,为安全起见,被告人将枪带在身上,睡觉时放在枕下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而刑法关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是‘故意’,即要有将枪支故意占有、拥有的目的,而本案被告人多吉并没有这种目的,他只不过是暂时代为保管这支枪而已,显然在主观方面不构成犯罪。”这时候整个大法庭都鸭雀无声,只听刘宏超音量不高但清晰有力的声音继续说:“本案的被害人是存在过错的。当天晚上被害人并不是招待所的住客,为什么在九月十日那个人们都还在熟睡的凌晨要从一里多外的住处来到招待所呢?他不仅来到了招待所,还连续进了三道门闯进了被告人睡觉的招待所值班室,显然,用解手是说不过去的!我还注意到,被害人是在离此地三十多公里外的边巴乡做生意,他并不熟悉公主桥镇,当然也不熟悉招待所,他怎么会到招待所里来解手呢?很显然,被害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是有图谋不轨的嫌疑。被告人是招待所的管理人员,他有义务保护住店旅客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有义务保护招待所的安全,这是不言而喻的。多吉在案发时喝问乃至后来的追击都是应当肯定的正当行为。这一点我想大家都会理解吧。”
这时大法庭的许多人都鼓起掌来,连坐在大法庭左侧的黄原省的老乡们有一些也跟着鼓起掌来。
刘宏超又继续发表他的辩护意见:“本案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称‘被害人那天早起晨练,身上还带了十二万元钱。’这显然是谎话,!大家可以想一想,谁会在锻炼身体的时候随身带这么多钱?特别是在公主桥镇这个治安环境并不好的地方身带如此巨大的钱款,尤其是在凌晨!请法庭明查。”刘宏超发表完他的辩护意见后已是下午六点过了。但整个大法庭仍座无虚席,人们似乎还在等着刘宏超继续说下去。
“鉴于今天时间已晚,明天的庭审又早已安排,现在休庭,后天上午九时复庭。”余飞看看表和其他两位审判员商量后宣布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