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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官与法律的悖论(徐州中院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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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题由 jinming2300 于 6-13 10:52 审核通过
XPC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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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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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向很尊重法官,身着一袭法官服,很神圣!总觉得是维护
社会
公平正义的使者!腹中饱含法律精髓、法庭上目光如炬、铁肩担道义,令那些触犯法律、危害
社会
的人得到法律的制裁,还
社会
以公平、还国家以正义,维护了国家的法律尊严!其形象之崇高、其道德之完善、其责任之重大,绝非一般百姓所能比拟的!法官一定是严守法律的典范!
我做人一向小心翼翼,总以为一辈子不会打官司!如果不是这次的一个小小官司,我对法官的看法依然会那么完美、内心必然也对他们充满崇敬!但一个小小的官司,使我集聚了多年的法官高大形象轰然倒塌:原来某些所谓的法官也是腹中空空、也是法律规定的违背者!我有时突然觉得很悲哀,如果官司都由本文中的提到的法官来审案,那别说维护公平正义了,连最基本的职业素质和操守都不及格,只能制造不公平与非正义!
闲话不说,先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及某些法官在其中的所作所为,相信各位看官都会有自己的答案!
案件很小,一起交通事故!应该说比较简单,对于为那些腹中饱含法律精髓与内涵的法官应该是小儿科!但我错了,案卷中的一些错误如“汽车行驶”变成汽车“行使”、“2004年11月31日”这样人类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那一天以及法律条文张冠李戴,这样令人啼笑皆非的错误之外,有这样几点:
1.
徐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官丁晓峰同志的义正言辞的说“由于医学会鉴定人不愿出庭接受质询是我国现行医疗鉴定体制的问题,该问题并非人民法院所能解决,即便重新鉴定之后依然要面临鉴定人不愿出庭接受质询的状况,因此倘若###以鉴定人不出庭不符合法定程序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亦无法予以支持。故本院对不予采信”。其实,我挺佩服这位法官的勇气的,能把法律规定按照自己的想法进行二次加工,而且居然把责任推到国家层面的医疗鉴定体制,把“司法鉴定”偷换成“医疗鉴定”,谁说这位法官不懂逻辑知识呢?他的意思很明确,不管这份证据非法性,法律规定的东西在我这里不起作用,那是“国家医疗体制”的问题,我就按照这个来,你能奈我何!
2.
徐州泉山区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机构之前没有进行任何前置程序,自行委托没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徐州医学会作为本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护理依赖鉴定单位,其出具的护理会诊意见一无钢印、二无专家亲笔签名。无论从《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还是《江苏省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都是无效证据。可是徐州中院的审监庭法官闫建民语重心长的告诉我:我们都是请他们做鉴定的!我就纳闷了:既然法律规定的如此清晰,这位闫法官为什么不按照法律规定来对案件进行复查!还强调以前都是这样的!好像这样说,底气就很足了!无司法鉴定资质出具的鉴定文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莫非这位闫法官不知道?还有,这位闫法官很善于规避动作或者叫自我保护,对于申请再审的理由,如果不能自圆其说,就选择性遗忘!对于无鉴定资质的重要理由,该法官做的就很到位:直接忽略不计!至于2004年11月31日这一历史性的日子,我权当他老人家一时糊涂,杜撰出来的一天!
3.
我不是法律专家、亦不是医学专家,按常理,但我知道病历记录的事实是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并且是证明力优越于其他证据的证据。当病历记录与那个没有司法鉴定资质机构出具的没有钢印和鉴定人签名的会诊意见矛盾的时候,各位看官,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选择呢?告诉你们,徐州中院的法官的选择是那个无效证据,至于为什么,天知道!问题还在于,这个所谓的鉴定结论与法律规定相反。“左下肢肌力四级”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此法律是徐州泉山区法院判决引用的法律)处在七级第16条。该法律分级原则4.7明确表明,七级伤残指的是: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当我以此理由询问法官们的时候,生活能自理怎么还需要护理呢?他们是顾左右而言它!
说真的,我真正体会到了,当法官挺不容易的的,面对如此多的不能自圆其说的疑问,他们要么装听不见,要么一脸的愤怒状!我很想知道,如此有违职业操守的事情做出来,那些所谓的法官还能心安理得吗?在这样一个岗位上,他们为这个国家带来的究竟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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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13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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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l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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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13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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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你相反,我从来就鄙视法官,特别是中国的法官
eric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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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13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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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官是在执法么?不是,他们只不过是在执行领导意志。中国的法律向来都是只对老百姓有效的。
wunai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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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2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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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
中国的政法没有分家,所以法官是个政治的傀儡。看现在很多连续剧就知道,明明是刑事大案,市长也要插一脚近来,你算什么东西。
ccss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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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6-28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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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是劳动部门委托有关医疗单位进行,与司法鉴定是两回事,做鉴定的医师是不会出庭的。
但是如果是法院受理后向外委托,应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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