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章
刘宏超星期一刚一上班就敲开了法院刑庭的门。
“请问谁是余庭长?我是多吉的辩护人。”刘宏超说着递上函、委托书和律师执业证。
“我就是余飞。”余飞接过函件又看了看刘宏超的律师执业证后接着说:“辛苦了,辛苦了,请坐。早就听说你要来了,我们这里的条件可比不上你们省城,艰苦多了。初次上高原吧,习惯吗?”
“谢谢。我可不是初次上高原,我就是在折西县城长大的,小学、中学都是在折西读的,说不定我们还是同一所学校的前后同学呢。”刘宏超答道。
“真的吗?互相询问后,果然余飞和刘宏超都就读于同一所中学,只不过时间上前后相差了十年。有了这么一个共同点,加上他们提到的一些人互相也都认识,他们两人似乎一下子就近乎了许多。
刘宏超要求说:“时间有点紧,我想先阅卷,然后今天还要赶去会见被告,你看好吗?你们工作也忙,我们以后再找机会聊,欢迎你以后有机会到省城来玩。”
“没问题。”余飞说着拿出了多吉一案的卷宗。
多吉一案的卷宗并不太厚,卷宗里只有一些笔录、部分证词、鉴定书和现场勘查图等。
“小文,你拿去复印吧。”刘宏超将卷宗交给文小华。
“怎么样?这个案子你们法院的压力挺大吧?那些闹事的人到你们这儿来闹过没有?”
“不怕他们闹事。前几天他们也到法院来找过我,但他们还没有闹。我们反正依法判就是了嘛。”余飞显得很轻松的说。
“我那天到折西县城时正好看见他们在州委门口示威,声势造得很大。政府和你们的压力都不小吧?到时候希望你们能顶住压力,公正审判哦。”刘宏超看着余飞有些担心地说。
“放心,我们肯定会公正、依法审判的。刘老师又是我的老学长,省城来的大律师,我们都要向你好好学习哦。”
“过奖了,过奖了,互相学习,互相学习。我国司法界的现状你又不是不清楚,我们现在还在初级阶段嘛,法律规定是独立审判,但各方面的影响、制约也是现实存在的嘛,在一些地方有时甚至还是决定性的哦。”刘宏超笑着对余飞说。
“你说的这个现象确实存在,但就这个案子来说,我们肯定是要依法判的,让证据说话,用事实服人。”余飞摘下他的厚重眼镜擦了擦继续说:“多吉这个案子是我亲自负责审,后天早上九点钟就开庭,考虑到来旁听的人可能较多,安排在大法庭公审。你放心,我肯定会公正审理的。”余飞再一次向刘宏超表白道。
看守所位于折西县城北约两公里处,看守所背靠高山面临雅拉河。象所有的看守所一样首先考虑的是安全,而这个看守所的安全是全国有名的。看守所背后的高山是猴子也爬不上去的绝壁,雅拉河围着看守所绕了半圈,而湍急的河水是绝不可能涉水而过的,进出看守所只能从唯一的一座桥上通过,因此,这个看守所自建成以来还从未有一个犯人成功脱逃。多吉自被捕以来就一直拘押在此。
多吉的个子大约有一点七五米,肌肉很结实,他黑红的脸膛,自来卷的黑色油亮的头发看起来很健康,但他的神情却显得有些颓唐。多吉是高中毕业生,又在部队服过役,并在公安局干了几年,汉话说的非常流利,多吉见到刘宏超后交了一份他亲笔写的情况介绍,文笔非常流畅,意思表达得很清楚,字也写的很漂亮。
刘宏超接过多吉写的材料看后安慰说:“你的精神要振作起来,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并且你也要如实地告诉我案情,我会尽力维护你的合法权利的。另外,我已经看了你的案卷材料,也去了现场,拉姆等人也介绍了一些情况。现在请你回答我提的问题,好吗?”
“好的,我一定如实回答你的问题。你是我的律师,我相信你,一定好好配合你。”
“你和那个受害人以前认识吗?”
“不认识,如果认识就不会到那天中午才搞清楚他的身份。”
“那天凌晨你是怎么发现他的?”
“就像我材料里写的那样,当时我睡得正香,因为我担心有人早起叫门,所以207号的房门也没有锁。我不知道那个人什么时候,怎么进的招待所。那个人扭开207号房门后开了墙边的灯开关,但他开灯后马上又关了,所以他一开灯我就被惊醒了,但因他马上就关了灯,我就只看见一个黑影慢慢走到我的床前。当时我很紧张,也很害怕,一是怕有人进店来偷东西,二是怕这几年我在工作中得罪了一些人,有些人被我处理后就曾经放话说要放我的血,三是怕有人进店来偷或者抢枪,如果枪掉了,就更是大事了,所以当时我很恐惧。你想想,半夜三更,黑咕咙冬的突然有一个人把你惊醒并且站在你的床头,那个会不怕?后来,我问他也不答话,他反而又退到门外张望,我就从枕下抽出手枪边喊‘站住’边追了出去,当时我衣服、鞋子都没有穿,那个人也翻身就向楼下逃去。我追到接待厅外的楼梯口时枪就响了,我下楼后看见那个人面向下倒在卷帘门下,头上流着血,已经昏迷了。”
多吉的讲述与刘宏超了解到的情况完全一致,刘宏超接着又问:“你跑到开枪处时,那个人在什么地方?”
“我只听见他已跑下楼了,因为当时很紧张,光线也不好,我在跑,他也在跑,所以并不是很清楚地确定他的具体位置,我想他应该是已跑到楼下了,从弹坑看他也确实是跑到楼下了。弹坑和我枪响的位置正好和楼梯扶手垂直。”
“也就是说你当时并没有看清那个人的具体位置吗?”
“是的,只是听见。”
“当时,你的枪到底是怎么响的?”
“不知道,当时很紧张,我也很恐惧,跑到楼梯处时枪就不知道怎么响了,当时我握枪的手(右手)也正好拉住楼梯扶手。”
“那为什么你在第一次供述中称‘我就向他跑的方向开了一枪’呢?”
“出了这种事,当时我的思想很混乱,头脑里一片空白,那个说法应该不是事实。”
“也就是说那一枪是个意外了?”
“应该是个意外。另外我知道在楼梯间那个窄小空间开枪的话,跳弹是很可能伤到自己的,我当兵那么多年了,后来又在公安干了那么久,虽然不是正式警察,但是这种常识我肯定是有的,实际上这已经形成条件反射了。另外,我也知道纪律、法规都规定枪支使用的条件,何况我的身体很好,离那个人又不远,再追一会儿肯定追得上他,我有什么必要开枪呢?”
“你追下楼时看见了什么?”
“看见那个人面向下俯卧在地上,头上正在流血,已经昏迷了。”
“他确实昏迷了吗?”
“确实昏迷了。”
“现场提取的弹头、弹壳你都看见了吗?请你描述一下。”
“弹头打凹了,是弹体凹了一处,其余是完好的。”
“是你亲自看见的吗?”
“是。”
“卷帘门是怎么回事?你那天晚上没有关好卷帘门吗?”
“那道卷帘门的锁在事发前一段时间坏了,锁不死,但我每天晚上都是将卷帘门拉下来了的,那天也不例外,我是12点过睡的,睡前还检查了的,卷帘门肯定是拉下来了的。我不可能不把卷帘门拉好,这个地方人流量大,小偷小摸的人也不少,治安情况并不太好。再说,这里是招待所,我也有责任保证客人的安全啊。”多吉停了停又说:“哦,我跑下去时看见卷帘门只开了一米多高,因为那道卷帘门左边约一米多处的滑道有些变形了,那道门开或关到那个地方就会卡住,要使劲蹬上一脚才能把门全关或全开上。”
“其他人知道怎么开关门吗?”
“这个招待所基本上就是我在管理,所以也只有我才会开关。”
“接待厅的木门锁是什么时候坏的?”
“也是在事发前坏的,锁还没有来得及修好就出事了。”
多吉接着又向刘宏超述说了他的经历,他对人生意义的看法和对爱情的向往,在谈到他出事后人情冷暖的变化时不禁愤愤地说:“我在公主桥镇干治安工作已经有三年多了,加上部队派我在这儿协助工作的两年共有五年多了。这五年里我是风里来雨里去,不怕苦累,不怕得罪人,有时还要冒着生命危险,待遇还低得很,每月只有几百元工资,就是这样我始终没有忘记部队领导的教导,不为名,不为利,一心只为把工作干好。公安局的领导不管给我什么任务,我从来没有讲过条件,哪一次任务我不是圆满完成的?公主桥镇的群众、个体商贩,只要是正经做生意的,我相信凭良心说,他们也都不会说我的坏话的。就说枪的问题,平时要追击凶犯,有危险时都要我上,并且也是把枪交给我了的,这几年累计有三个凶犯、逃犯在拒捕时被我击毙了,那个时候我也没有资格佩枪啊!那时怎么不说我是非法持枪呢?这件事我是想不通。”多吉的声音有些哽咽了,“平时我与那些民警的关系都很好,他们有什么忙要我帮,只要我帮得上,从来不说二话。我这次进来后,有些人还是来看过我,还给我送了钱,我也挺感谢他们。但是,有几个当官的,平时他们经常支使我为他们办私事,我哪次没有给他们办?但我这次一出事,这些人就忙着推脱责任,不但不来看我,还批评一些对我表示同情的哥们,就只想到保自己的乌纱帽!”说到这儿,多吉不禁有些愤怒了。
“你也不要太气愤了,据我了解,大多数了解你的警察还是同情你的,比如王龙,他就一直没有忘了你曾救了他一命。但同情归同情,一个好的警察在职责和友情面前,应该是选择职责,要不然这个社会就会乱了套,如果一个警察为了所谓友情忘了应负的职责,那法律的天平就倾斜了,这就是殉私枉法。你说对吗?”
“道理是这样,我也懂。但我气愤的是有些领导为了推脱自己的责任,迎合上面,保自己的乌纱帽,把本应自己负的责任全推到我身上。反正我也成了落水狗了,任由他们打,为他们背罪名。”
“背罪名?什么意思?”
“其实派出所所长是回来了的,我当时要把枪交给他,他说不要忙,让我再保管几天。”
“这个情况还有其他人知道吗?”
“没有,所以我就只有背这个黑锅了。”
“后天就要开庭了,庭审的程序你都清楚了吗?”
“都清楚了。”
“看了案卷和你的介绍,我现在形成了初步辩护意见,我准备为你做无罪辩护。我认为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均不成立。今晚和明天我还要仔细阅卷,再好好消化一下材料。你也安心休息,后天在庭上如实回答问题,我们共同努力,争取有个好的结果,好吗?”刘宏超最后说。
全面了解多吉其人其事后,刘宏超的心情感到很沉重。这是一个多么善良、纯朴、乐于助人又勇于牺牲的好小伙子啊。可惜,他陷入了这样一个不易摆脱的泥潭。情况非常不妙!现在,对他有利的证据是这样的少,而不利的证据又似乎非常确实、充分,加上社会舆论,被害人一方不断加大的压力和社会的传统观念都对多吉十分不利,多吉很有可能成为祭坛上的祭品,成为杀一人而谢天下的牺牲!怎么办?是敷衍了事,还是依据法律据理力争?如果敷衍了事,作为律师的刘宏超完全可以凭借现有的一点材料只为多吉作一点苍白无力的罪轻辩护,如投案自首啦,被告无前科,表现好啦,等等。如果只作罪轻辩护,可以完全不得罪控方,因为你只是在重复控方已得出的结论,实际上是在赞同控方的结论,因为控方本来就有多吉投案自首的证据材料。你只需强调一下多吉有投案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云云。而法院方也可以例行公事似的开开庭,减少矛盾,回避矛盾,反正是事实确实、充分,对事实部分控辩双方都没有争议,这样,法院就可以迅速结掉一个大家都希望了结的案子。于是,社会又归于平静,生活又将继续,一切都又相安无事;当然,律师也可以心安理得地告诉当事人,我为你努力了,但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你如果不服就上诉吧。还可以告诉当事人‘上诉不加刑’。这样,落得一个皆大欢喜,何乐而不为?
但是,重要的是但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谁来保护?要知道,法律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也应当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啊!在法律面前是应该人人平等的啊!每一个被告人都有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呀!而公正的审判应该是不预先定调子,不划框框,不搞先入为主,不搞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不受任何外来因素干涉的呀!更何况公正的审判更应该要查清事实,尽量还原事实本身,而不应该敷衍了事。如果今天这个被告人得不到公正的审判,明天那个被告人得不到公正的审判,后天就有可能是你、我、他得不到公正的审判!法律的基石——公正一旦被破坏,法律至高无尚的权威、地位就会发生动摇,到那个时候,社会是什么样子?人欲横流,为所欲为,弱肉强食,尔虞我诈,到最后,每个人的利益都会被侵害!
想到这里,刘宏超更加坚定了要为多吉仗义执言,据理力争的决心。回到旅社后他找来文小华,想听听她的看法。
“小文,这几天案情你都了解得差不多了吧,有什么看法,说来听听。”
“刘老师,我说不好,您别见笑。”
“不要紧,互相学习,说吧。”
“通过这两天的阅卷,到现场查看和找知情人了解情况,我觉得控方以故意杀人的罪名指控多吉有些不当,而非法持有枪支罪可能是恰当的。”
“理由呢?说来听听。”
“所谓故意杀人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但本案中要定多吉是故意枪杀被害人有些牵强,他们两人事前并不认识,没有任何过节,多吉没有要杀被害人的动机。而多吉的枪究竟是怎么响的,应该全面地从当时的条件、环境去分析。多吉自我辩称是因紧张、害怕而枪支走火是完全有理由相信的。我认为这应该是一个意外事件,而意外事件依法不应负刑事责任。而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成立,主要是因为多吉确实没有持枪资格,没有持枪资格却持有枪支就触犯了这条刑律。”文小华提出了她的看法。
“我同意你对多吉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意外事件的看法,当然理由还有一些,不只这两点。但我认为多吉也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刑法》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没有持枪资格的人故意持有枪支。这里有两点应该注意,一是故意,在这里故意是被告在主观上想占有、拥有枪支,而本案中多吉主观上并不想占有或者拥有枪支,多吉没有占有或者拥有的故意。二是持有,持有是一种形态,是客观上指一个人佩带、收藏、隐匿等,不能说某人持有枪支就是犯罪。构成这条罪名一定要主观和客观都符合刑法的规定才行,而不能将主观和客观割裂开来定罪。本案中多吉主观上并不是想拥有这支枪,枪支滞留在他手上的原因很清楚,证据表明只是因为派出所领导出差未归,多吉没有办法交枪而已,他总不能随便把枪放在派出所吧,那样不是更有可能出更大的事吗?所以,枪只是暂时滞留在多吉手中,而不是非法持有。打个比方,假如某个警察在执行任务中,因为怕暴露身份而临时将枪交给一位信得过的群众代为保管,难道这位群众就犯了非法持有枪支罪了吗?显然说不过去嘛!多吉在本案中不也只是代为保管吗?要追究责任,也只能追究那位警官的责任啊!你说对吗?”
“我怎么没有想到呢?有道理。有道理。看来关键还在‘故意’二字上,要不然以后我们谁还敢接触枪!”文小华佩服地点点头。
“但是这个案子现在看来难度相当大,难度大还不在案子本身,对案子有不同看法,对事实应该怎么认定,只要双方不带成见,是可以辩的,理越辩越明嘛。怕的是案子以外的因素和陈腐的思想观念。案子以外的因素你也看到了,受害人一方给有关机关施加了相当大的压力,社会舆论一边倒。如果法院、法官顶不住这种压力,审判就没有公正性。不过,我还更担心会有其他方面的压力来干涉法院的独立审判。你可能也知道,我国的法院有时候在审判时是会受到其他方面的种种压力的,而这种压力法院往往是顶不住的。”刘宏超说到这里又显得忧心忡忡,“但愿不要发生这种事。说到陈腐的思想观念,我认为要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来自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你知道,我们现在正在提倡‘以法治国’,以法‘治’国和以法‘制’国,这不是‘治’与‘制’一字之差而已,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观念。‘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而‘法制’只不过是法律制度的建立而已,‘以法治国’与‘以法制国’的内涵完全不同。我想你应该完全理解吧。”
“理解,我们在学校学过,我们也参加过很多讲座、讨论,对这个问题有比较深刻的理解。”文小华答道。
“但是,在我们的司法机关乃至某些行政部门,有那么些人却并不理解,他们还是以前那种传统的观念,即他们是‘治’人的,他们总是把自己摆在法律之上,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就会超越法律,任意践踏法律。他们还往往会强调这样做是为了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你想想,今天为了所谓百分之九十五人民的利益牺牲这批百分之五人的利益,明天又会以另外的理由牺牲另一批百分之五人的利益,到最后全体人民的利益都会受损害,文化大革命不就是明例吗?不就是全国人民都遭殃了吗?”刘宏超停了会儿又说:“在他们的头脑里,法律从来就不是至高无尚的,他们处理问题往往只是看上级的眼色,想的是怎样保住自己的官位或者是争得更大的官位,他们往往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就可以放弃原则,抛弃法律,这实际上就是人治!”
“那另一方面呢?”
“我们是一个有着五千年人治传统的国家,法治只是在这几年才开始实施。法治思想、观念在老百姓的头脑中还远未形成。许多人最大的愿望就是遇见一个好官,在好官的治理下社会就可以歌舞升平,路不拾遗,这就是在我国‘清官戏’历久不衰,常演常新的原因。老百姓并未认识到,如果某些官不好,你完全可以监督他,你应该完全有权让他下台。当然,这是民主进程的问题,同时也是体制上的问题,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急是急不得的。但不可否认,在法律已经给了你这个权利时,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就已经给了村民这个权利,但实际上效果并不十分理想,相当多的村委会被一些地痞、流氓把持,广大村民的权利被侵害,村民敢怒不敢言,他们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有权可以把那些坏人赶下台,不就很说明问题吗。你想,社会的进步没有思想观念的更新、进步做基础是不可能的!当然,这也和经济基础的发展是相互促进的。我国的老百姓一般来说法治观念是不强的,有了什么事,往往不是通过正常渠道,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找关系,走后门或者通过闹事甚至采用暴力手段来解决问题,信奉‘闹而优则利’的办法,而现实也是只要你闹得凶,最后就会得到较有利的结果,这就是所谓‘会哭的娃娃有奶吃’。但这样做一是对守法的人,对按正常渠道来解决问题的人,对‘不会哭的的娃娃’是公平的吗?二是这样也会助长权利的滥用,官员的腐败。到最后不管是闹还是不闹的人都会受到损害。当然,这种情况的存在也与政府机关办事不力,与某些官员素质太低有关,他们是向上负责,甚至只是向某个人负责,而不是也要向下,向群众负责有直接的关系。”
“刘老师,你说得真好,我完全同意你的观点。”
“所以,我现在不是担心多吉这个案子的事实问题,而是担心最后会不会依法办事。唉,现在担心也是多余的,我们只要把自己的工作做好,坚信法律最后会取得胜利。我们共同努力吧!迎接庭审时的战斗。”刘宏超坚定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