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当然是有底限的。这个底限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已划分得十分清晰:其第十九条第三款载明:“(人人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一)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二)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公约的第二十条共有两款,“一、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应以法律加以禁止。二、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Q B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
《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九条㈡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时,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确定此种限制的唯一目的在于保证对旁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并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
从以上两款国际法中对于公民行使公民权利时的自由,并非是无限的自由,而是明文阐述其是受限的自由。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他人的自由不得遭受以个人自由的名义进行侵犯。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视频辽宁女”在网络视频中对于四川灾民的粗口漫骂与侮辱,是不受“公民言论自由权”保障范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