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能这样欺负外地来京的农民工?
—— “你们这些坏人再打我,我就还手了!”
结果一还手后果不堪设想,父亲锒铛入狱了。
父亲做梦都想不到,他在三个人的围攻下被迫还手,结果入狱的会是他!
415上午1030分,我接到父亲的电话。因为前一天晚上我告诉父亲我打算跟他们住在一起,要他在附近找个房子,这样我们一家人虽然来到人生地不熟的北京,但起码一家人吃住在一起,心中便会感到温暖。我还以为事情有了眉目,便有些兴奋的按了“接通键”,电话那端父亲沙哑着声音对我说:“儿子,我被关在派出所里……”突然之间,电话那头没有了声音。
我心中一惊,立忙回拨了过去,结果却是“对方已关机”,我的心头骤然升起一股不祥的预兆。
匆匆收拾好东西,跨进电梯,急冲冲地奔向车站。
1140分左右,正当我忐忑不安时,电话铃声又响了,我一看显示是父亲打来的,立即接通。爸爸低沉着声音告诉我,“因为收车费的问题我被关起来了。”我立即问:“你收车费不是合法的吗?怎么还会被关起来?”“不是的,儿子,有三个人打我,还把我关进来!”“是怎么回事?你身体感到怎样?”“我要他们交车费,他们不交,我就说他们的车子从上午8点半停到十点,有一个半小时,按规定要交3块钱,不能不交。他们车后面的两个人就走出来打我,我没有还手,只大声喊‘打人了’、‘打人了’,他们朝我的头上脸上打了几拳,又踢了我几脚,我还是没有还手,只在那大声的喊啊。这时车里那个开车的又跑出来打我,三个人打我一个,我还是没有还手,打了我一会后,我就喊‘如果你们再打我,我就还手了’,当时我已经被打得头昏了,就还了几拳,后来有人拉开了,然后我就报警了,结果反而被关在这里。现在我浑身发疼。”“你在哪儿,我就快到你工作的地方了?”“我在潘家园派出所。”
1230分左右,我从武圣路步行到潘家园派出所,找到办案的那个青年警官。他告诉我我父亲打人了,对方的鼻子应该被打骨折了。末了他告诉我他现在只能将我父亲关起来,要不然别人开口要个三万五万,“你拿得出来?”我提出要见父亲,他不同意。我问对方在哪里,他告诉我对方现在去北京同仁医院检查了。
一会,我爸爸所在的公司公联顺达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南磨房地区的主管左总过来了,他跟我说,“你爸爸还没有正式入职,不是我们公司的正式员工,你说这事跟我们公司有什么关系啊,你爸爸不断打电话要我过来,我也没有办法。”他得知对方可能鼻子骨折了,现在正去医院检查了,就说“时间还早,我们去吃饭吧。”我说没心思吃,他安慰我说,“没什么事的。”我去吃了一块小饼子几根咸菜后,就和他一起回来了,这时我们看到那个办案警官一边听旁边一个身穿黄色西服的人讲话,一边做记录。我略微听了一点,好像是关于父亲的事情,而且听得出来那个穿黄色西服的人就是和我爸发生打斗的三个人之一。我立刻意识到问题可能很严重了。我们立刻坐到旁边,我给父亲打了一个电话,问他打伤别人鼻子是怎么回事?他说那不是他打的,是那个人自己跑倒了,正好撞在围观群众的一辆自行车上,他还告诉我现场有几个证人可以作证,他们三个人打他一个,而且那些证人都把联系方式留在了派出所,“你可以问一下警察。”
我见那个办案警察还在做笔录,而且听到那个穿黄色西服的人大概说“我们已经跟他们公司签好约定了,就是那个老头(我爸爸)来之前收车费的那个中年妇女,我们跟她谈好了,每个月给她80元,可以随便停车。而且这个月我们已经给过车费了。所以那个老头找我们要停车费,那完全是找茬,完全是无理取闹。”而且那个穿黄色西服的人还讲,“被打伤鼻子的人实际上并没有出手,他是从车里面走出来劝架的,结果那老头还以为他是来帮架,所以那个老头就打了他。”关于上述,我先做一下辩解,后来我回到家中,找到了他们所说的阿姨,阿姨非常气愤,她说他们这个月压根就没有交停车费。“本来按照规定,一个小时两元钱,一天停10小时是20元,他们公司总共有两张小车,那一天就要40元,我就跟他们说要是停一个月,两车一共给160元,他们不答应,说一个月给80元,结果给的时候只给了70元;而且只有去年12月份的时候给了一个月,今年的4个月都没有交过一分钱。”这与他们所作的笔录完全不符。另外我最大的疑问是为什么派出所不找在场目击证人取证,却反而找参与打斗的人取证,一般来讲,如果现场没有其他的人,那么这两个人的证词具有一定的说服力,而现场有那么多的证人,为什么就不对他们做笔录?等到事后再录的时候,谁知道又会产生什么意外,而且事后一般的证人都会有很多顾虑,比如他们回家跟他们的家人一谈,家人都不支持,那他还愿意作证吗?而且当场对不牵扯到这件事的证人做笔录,从法律从办案程序上讲这应该是必需的,是起码要做的一件事。
过了一会,那个办案民警又叫另外一个中年民警给我和爸爸的主管做笔录,我们就进了一个派出所电脑室。那个中年民警就问左主管我爸爸在公司的身份。左主管说我爸爸只是一个试用工,根本就不是正式员工,他们公司没有任何责任。他说我爸爸工作的当天本来是准备签订合同的,但是因为当时公司老总不在,就没有签成,公司一般在每月26号正式对试用工进行登记签合同,但是还没有到那个时间,所以我爸爸没有转正,不是他们公司的人,我爸爸的事情他们公司没有任何责任。然后那个警察就问我爸爸在那里工作,他们公司知不知道,他说总公司不知道。那名中年警察又问你们公司完全不知道他,他怎么会在那个位置收费?他收费的票据是怎么来的?那位左总又说这件事与他们公司无关,公司的老总并不知道他。那名警察又问,就是说你们南磨房地区部门知道,但是总公司不知道?左总又说我爸爸不是他们公司的正式员工。那名中年警察挺负责任的,当时他就说“我知道你的意思了,你不会承认的,”后来我在这份笔录上看见“总公司不知道,但是地区部门经理知道(我爸爸工作的事情)。”
其实这位左总有他的想法,我能体谅的要体谅,但是事实我还是得讲清楚,第一,我爸爸借了1500元,交给他们公司,领了1500的收费票据,如果他们公司不知道我爸爸,又怎么能收我爸爸的钱?第二,我爸爸出事了就给他打电话,如果他不知道我爸爸,我爸爸怎么会知道他的电话,还要他过来?第三,据我爸爸讲,出事的前一天这位左总还召集了他和另外一些收车费的员工开会了。而且当时我没有认真的看过《劳动法》,后来我才知道,根据《劳动法》第二章第七条对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也就是说只要发生了劳动关系,哪怕是在公司上了一天班,公司也应该负责,他说没有和我爸爸签订合同那只能更进一步说明他们不守法。而根据我国劳动关于工伤方面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也属于工伤,我爸爸从410号开始正式在法宝超市门口上班,415号即上班的第六天在法宝超市门前发生了这件事,符合这个工伤规定。
笔录做完之后,那位左总就说有事走开了。我又回到办公大厅,看见那个办案的青年警察又对另外一个参与打斗的穿红色短袖的男子做笔录。他记完之后,我就问他当场不是有目击证人吗?为什么不找他们过来或者在现场录取他们的笔录?他说那每个人有每个人的说法。我又向他要那些证人的电话,他不给我,说他们自己会调查的。
我告诉他我爸爸身上也有伤,我要带他去医院检查。那个青年警察说行啊,但是你要拿钱来,我问多少,他说要1000元。然后我立即打电话,找了几个亲戚,借到了1000元,然后马上赶过来,要求陪父亲去检查。那个警察马上联系了一个医院,要一个民警两个保安带爸爸过去做检查。我马上申请我也要过去,他说车坐不下你,不用去了。
半小时后,父亲一脸憔悴的回来了,我跟他打了一个照面,他只是说了简短的一句,“去检查的时候他们不准我说话。”我问他到底是怎么回事,他没来得及说,保安已经将他推进那个屋子里了。
我再给父亲打电话时,电话那头总是挂断。这时对方又来了几个人,从神情和零散的话语中我听出了这几个人和那个鼻子骨折的人是一个公司的。然后大概四点钟的样子,对方好像来了律师,是个穿黑色短袖的中年男子,那个律师不断和办案警察交谈。大约七点钟的样子,我看见派出所已经在对我父亲的案子进行汇总了,这时我还不知道问题的严重性,后来我才知道他们原来是要将我父亲的事情定性后、连夜送进朝阳分局看守所。我向那个办案警察请求,让我见见父亲,他要我等。我问父亲的伤势,他说经过鉴定你父亲没有受伤,但是我亲眼看到父亲脖子上有淤血,脸上肿了。
我坐在那里,期盼着能从父亲口中更进一步知道整个事情的真相,好想出对策。我当时更加没有想到,原来很快我的父亲就会被送进看守所了。这时我听那个负责整理报告的高个警察说“那个人的身份是试用工对吧?”那个办案警察说“什么试用工?人家公司根本就不承认!”那个高个警察哦了一声。
两个小时后,对方那几个人都走了,警察的记录汇总也做好了。
办案警察跟我说,你可以去见你的父亲,但是没有多少时间。我又一次见到父亲,昏暗的灯光下,父亲坐在水泥地面上,一脸愁苦。他一见我,马上站起来,说“孩子,你不用担心,是他们欺负我,我是被冤枉的,你好好安慰下你妈妈。”保安就要爸爸把随身物品全部交给我,然后要我走。我就说“爸爸你不用担心。”保安又催我走,爸爸就说“孩子,有理走遍天下,我是冤枉的,我会跟上面的检察官说、我会跟公安局派出所的人说的。不用担心,儿子,我又没有做错事,中国总会有清官、有好官的。”保安又催我出来了。
随后,一个警察和两个保安带爸爸坐上一辆警车,驰出了我的视线,没入黑夜中。我赶紧问那个警察,他们带我爸爸去哪?他说去北京市朝阳分局看守所,你爸爸的事情今后我们都不管了,有什么事直接去那边。我说这件事怎么是这样的结果,我爸爸是个收车费的,别人先打他,他才还手的,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啊。
我后来查了一下,正当防卫有四个条件。第一,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在这件事中,是别人动手打我爸爸,而且是别人先动手打他的,他遭到了不法侵害,另外我父亲是一个收车费的、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即要别人缴纳停车费未果的情况下而被殴打的,他遭遇了两重不法侵害,一是别人拒不交费二是别人动手打他,这都属于不法侵害。当然,我并不是特别清楚对方的供词,我不知道对方有没有说是我爸爸先动手的,我想任何一个稍有常识稍有头脑的人都应该清楚,在这个一片陌生的大城市里,我爸爸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工会蠢得先动手打人,而且有那么多围观群众都听到我爸爸喊“你们都来看啊,他们动手打我啊”、“他们再打我,我就还手了”,如果对方这样说,那很明显是编造事实。
第二,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就算是对方也不得不承认,他们正在打我的爸爸,我爸爸开始只是在不断地喊不要再打了,事后我们找到了这件事的目击证人,据这位目击证人讲,他在马路的那一端看见三个人围着我父亲打,他就骑车从马路那端过来,在骑车过程中他看见一个人倒了(这个人即是鼻子骨折的那个人),然后那个人爬起来,可能他感觉到自己鼻子有点痛,就绕过几辆车,准备朝被另外两人按在地上的我爸爸狠踢,但这个证人已经走了过来,他一把拉住了这个伤者,伤者问他想干吗,证人大声说‘我不想干什么,三个人打一个,不公平!’这时父亲才从那两人手中挣脱并爬了起来,然后报警。
第三,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关于这点,争议比较大,他们说那个鼻子骨折的人是走出来劝架的,而我爸爸对他动手了,我爸爸说他走出来参与打斗,双方各执一词,很难判断究竟是怎么回事。因为那三个人都参与打斗了,属于利益一致的一方,所以用他们三个人的证词压我爸爸一个人,而说那个人就是劝架的,这是不合法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很明显穿黄西服和红色短袖的那两人参与了打斗,又和那个鼻子骨折的的伤者是同一家公司的员工,他们的证词的说服力肯定没有第三方目击者大。而据现场第三方目击证人讲,他确实看到了三个人打我爸爸一个,然后在追打的过程中一个人倒下了,他没有看清楚是打的还是磕碰的,但是他的话证明了那个鼻子骨折的人确实参与了打斗,因此这个鼻子骨折的人也属于非法侵害我爸爸的人。另外,我们可以通过其他的途径进行推理,如果这个伤者真是劝架的,那说明他为人不错,但是为什么在打斗一开始他没有劝止同伙,难道他不知道两个人打一个人会有什么后果吗?难道他不知道打架的危害吗?他明知道打架的严重危害,为什么一开始不阻止这件事情发生?此其一。其二,从今年1月份到4月份,整整四个月的时间,他们都没有交车费,而且还是一分钱都没有交。一般的人,会做出这样的事吗?从事情发生到现在,据我在现场观察,他们仍然是一分停车费也没有出,用那个收车费阿姨的话说,他们现在停车开车变得特别快,“你正在忙着帮别人停车,他一个急刹把车子停在车位上,然后飞快地上楼去了。等他们下楼开车走的时候,他们通常都会以极快的速度冲进车子,油门一启动马上就跑了,根本来不及收他们的车费。”可见无论是第三方的证人证词还是对他们的事迹进行一些逻辑推理,这个伤者都不会是一个劝架的。用一个路过老人的话说,“这三个人中只要有一个稍微明白道理,这场架就打不起来了。”
第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意图。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益,而决意制不法侵害。我父亲的行为完全合于这一条,很明显,他是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为了他的利益而动手的。其一,他是在履职时发生这件事,是为了公司的收入,这也间接影响到他的收入;第二他的人身受到了伤害,他被对方围攻导致脖子淤血脸发肿肚子痛,这属于轻微伤。他的目的不是为了打对方,而只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尤其是他喊“你们再打我,我就还手了”,这表明我父亲一直处于理智状态,而对方却咄咄逼人,父亲实在忍无可忍了,为了保护自己,才被迫还手。但是事发后第二天,我去看望父亲时,预审处告诉我下面报的是我父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我可以肯定的是,他们肯定把这件事当作民事纠纷当作一般的打架斗殴来处理了,所以没有说我爸爸是正当防卫。但实际上根据正当防卫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没有防卫意图的防卫挑拨、互相斗殴、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都不是正当防卫”。但是我父亲这件事是存在正当防卫意图的,他是为了保护公司和他个人的利益而被迫还手的,尤其是他在一再忍让下对方还是那么气势逼人,三个人打我父亲一个人。这么说吧,任何一个正常的人,不管你是警察还是法官,在面临三个人无理地狠狠地打你一个人的时候,你是选择什么?你是选择倒在地上让他们踩乱你还是为了保护自己而出手?
这名青年警察拿出了一张北京同仁医院的诊断证明,告诉我:“这是对方鼻梁骨发生骨折的证明,人家鼻子确实是骨折了。”接着他又有些同情心的说“人家是一家大公司的员工,人家公司占了几个楼层,人家鼻子骨折了,就有怨气,我们当警察的就是要把事情摆平,免得人家不平。”
天啦!怎么会这样?!
归纳这整个事情,我认为父亲目前接受的处罚是不公正的。
第一,那个伤者的鼻子究竟是不是父亲打的?如果那个人的鼻子不是父亲打的,那父亲受的委屈实在是太大了,父亲根本就一点错也没有。事后,我们找到了当时在场的证人,据这位证人讲,当时他看到三个人打一个人,然后他心中感到不平,就骑自行车从马路那端过来,这时他看到了其中有个人倒了下来,起来的时候那个人的鼻子骨折了、正用手捂着鼻子,至于究竟是撞在自行车上还是我父亲打的,他说他没有看清楚。另外,据我走访附近群众,一家房地产公司的一名员工告诉我,由于现场有许多骑自行车的围观群众,那个伤者肯定是在自行车附近摔了一跤,但他的鼻子究竟是怎么骨折了,他也没有看清楚。对于这个情节,由于我不在场,走访的证人都表示没有看清楚,所以我不敢肯定。但有一点却是我要质疑的,为什么当时警察没有对围观群众对目击证人做笔录?为什么没有对现场进行调查?
第二,退一步讲,如果事实是我父亲打的,那么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父亲的这件事是充分符合正当防卫的五点要求的。一是发生了不法侵害,对方不交车费,而且动手打我爸爸,以当时的情形以目击证人的描述,如果我父亲不还手,很可能他就会面临伤残。二是据目击证人围观群众讲并结合我父亲对我所讲的话,都可以得出打斗正在发生这样一个事实性的结论。三是根据围观群众及目击证人的话,当时他们确实看到是三个人打一个人,尤其是根据目击证人的说法,他在马路另一端就看见了三个人打我爸爸一个,等到他转过马路这边的时候发生那个伤者鼻子骨折的事情,这里面存在一个先后顺序,而据参与打斗的那两个人说的证词,“那个人走出车来劝架,也就是说这时候三个人都出来了,我爸爸不知道并不知道他是劝架的,就打了他的鼻子”,从中我们可以分析出来,根据对方那两个参与打斗的人所讲,从他走出车到鼻子被打,这是一个很短的过程,几乎只需要5秒钟。但是证人说他在马路那边看见“三个人围着一个人转”(这是证人原话),然后他又骑着自行车绕过跨栏跑过来,根据对现场实际距离的观测,这中间至少需要3分钟时间,很明显这两个时间是相矛盾的,也就是对方所说的那个伤者是来劝架没有出手的说法是编造的,不是事实。另外,这两天我与那个伤者作过沟通,他自己也承认他确实动手了。第四,我爸爸的事情不属于一般的打架斗殴,他是有防卫意图的。一般的打架斗殴之所以不算正当防卫,其关键是因为这个打斗过程是为了耀武扬威、是为了耍威风、使意气,是在事情一开始就想打对方,法律上讲就是“有积极的不法侵害意图”,但是很明显我父亲在事情一开始时并没有想到他要打对方那三个人,他没有积极的打斗意图,他是被迫的,他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在面临三个人暴拳相加的情况下被迫还手的,从根本上说他只是很质朴地想要保护自己、维护公司和个人利益。而且在这个斗殴中,是存在巨大的时间上的先后顺序的,这种时间先后不是那种两人打斗一个拳头快一个慢,而是构成了逻辑上的绝对的明显的因果关系,是先有原因后有结果的时间先后顺序,就是对方先出手并不停手地打我父亲,而我父亲在无法保持克制的情况下被迫出手,这种打斗情形很明显不同于一般的互相斗殴,因为一般的斗殴不会构成绝对的明显的因果关系。第五,父亲在抗拒暴力的过程中双方都有伤害,这是正常的,很明显它没有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当然,无论是对我爸爸还是对方,我都不希望看到这样的事情。
第三,退一万步讲,就算那个人真的是来劝架的,(据证人及我父亲证词以及稍微根据一点社会常识进行分析,当然,必要的时候我们可以从档案中调出伤者的记录、他的生平事迹作一定分析,因此可以看出不存在这种可能),但是即便真的如此,往深一步想,劝架无非是用嘴巴劝和用胳膊拉这两种方式。对于前一种方式,我爸爸刚从乡下过来,对北京话听得不是很懂,所以很大程度上不知道他是来劝架的,至于第二种方式,在当时情况下,我的父亲肯定非常紧张,对方上前用胳膊劝架,父亲很可能以为他是来助阵的,也就是说父亲以为他也是来打架的,然后父亲失手打了他,那么这种情况是符合假想防卫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误认为第三者是不法侵害者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则以假想防卫来处理。”那么父亲在被围攻下不慎打到他,也是情有可原的。而且我父亲没有犯罪的恶意,他只想保护自己,制止不法侵害,因此他不是故意犯罪,而且在那种打斗中,存在意外也是正常的。
第四,从根本上讲,这件事情存在两个矛盾,为什么动手;谁先动手怎么动手的。从整个事情上来看,是他们不交停车费在先,而我父亲只是希望收到停车费,父亲是在履行职务,他们不应该不交车费,就算不交,也不应该动手打人啊。从围观群众及几个证人、父亲的话,以及对对方的笔录进行浅显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是他们先动手的,而且打斗的过程又是三个打一个,我的父亲是被迫抗拒暴力。从事情结果来看,我父亲受到了轻微伤,而对方是轻伤(据事后我暗访那个穿红色短袖的打斗者,他告诉收车费的阿姨那个鼻子骨折的伤者第二天就出院了,也就是说伤情并不重,也就是轻伤下限),再结合事情的起因和经过,我觉得客观上讲两方的错误都是一样的,就是说父亲出手是无心的、是一种意外。当然,发生了这样的事情,谁都没有想到,而且无论是我们还是对方,心里都不愉快,我们不希望我家也不希望对方为后来的麻烦事而感到痛苦。
当然,其实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尤其是对于法律,我觉得目前对这件打斗事情的判处有欠公正。法律的意义何在?通俗点讲,法律在于惩罚坏人、在于维护社会正义,在于端正社会风气,也就是说法律只是个工具,他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有序运行,也就是要通过实施法律达到一定的积极的社会效果。但是目前把我父亲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这与法律的精髓显然是相违背的。从我父亲角度来讲,首先他收费是合法的,其次他没有先动手打人,第三是三个人打一个人,他是抗拒暴力,是为了维护个人正当的权益。如果真的就这样来判处我的父亲,那我请问,我的父亲哪一点做错了?假如当时你在现场甚至任何一个人在现场,当你面临那么凶狠的暴力的时候,你又该怎么做?从整个事件来看,法律处置这件事,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使这个社会少一点暴力、少一点不守法、少一点违规违章。但是如果真的这么判处,那会产生什么社会效果呢?那只会让那些不遵守法律法规的人更嚣张、更加藐视法律。对于那三个打我爸爸的人来讲,当他们看到他们不交车费还先动手打人之后,对方被关进监狱,而他们却逍遥法外,他们会有什么感觉?那个穿红色短袖的打斗者事后对我们讲“怎么样?那个老头(指我爸爸)是不是被关进监狱了?是不是不得出来了?哈哈!”事发后至今,他们依然违规停车,拒绝缴纳一分钱的停车费。
如果法律真的就这样判处,那就是说横行霸道的人可以不用缴纳停车费、而且当暴力强加于你的时候,你应该让他狠狠地打你,你一点也不用反抗?
父亲被关在朝阳分局看守所有二十来天了,我妈妈非常悲痛,她甚至对看守所预审处的领导说“把我也关进来吧,免得我在外面担惊受怕。”我做儿子的也寝食难安,我的一个朋友在深夜上厕所时看见我突然从床上坐起,发呆地望着前面,当时他吓了一大跳,还以为我梦游。其实以前我从来没有这样过,实在是父亲遭遇这么大的委屈我当儿子的心中难受,日有所思夜有所梦!
时至今日,焦灼的我听到了各种传言,有人说奥运会将至,政府对案件的处理格外严重,不管有罪没罪,只要关进看守所,先关一段时间再说,但我不信这种说法,我相信党、相信政府,我特别相信主席的睿智、总理的亲民,我相信公正的法律机关是不会冤屈我父亲的,我不是说好话,而只是一个普通百姓对这届政府发自内心的一种感情,同时我也相信这个世上有好人、有真理、有良知的存在。
事发后十五天,我在他们公司见到了那个鼻子骨折的当事人,当时我大吃一惊:原来事发当天下午四点钟左右去派出所的那个穿黑色短袖的人根本不是律师,而就是坐在我面前听我诚恳道歉的“那个鼻子骨折的当事人”。我清楚地记得,那天四五点钟当事人来派出所的时候,他鼻子看起来很正常,就算他已经在医院接受过治疗(一点半左右作诊断,四点左右就来看守所,中间大约了有两个小时的时间),但那么快就能出院,这至少说明了他的鼻子不严重。但是不论怎样,我们希望他已经完全康复了,同时对于这一件纯粹的意外,我但愿痛苦能够快点结束。
我的爷爷今年88岁,行动不便,身体状况非常糟糕,我们不得已背井离乡来到这一片陌生的北京,就是希望能够赚点钱养家糊口,但是如果真的判我的父亲,我的年事已高的爷爷一旦得知,肯定会发生巨大的不幸。我的外公已到了肝癌晚期,如果他也知道这个消息,恐怕也会挺不住的。事发后至今,我妈妈几乎没有进食,已经是形销骨立万分悲痛,如果这次不公正的判处我的父亲,我不知道将会给我们家带来什么样的变故。而我,本来还希望能够完成大学学业并继续考研究生,而一旦父亲被判刑,除了感到万分的沉痛和绝望之外,恐怕我的大学之梦就彻底破碎了。当然我那现在还在看守所中的父亲,当他想到自己被打了还要被判刑、蒙受了这么大的冤屈时,我想他一定痛不欲生。
老天,快来救救我们一家吧!我们是好人、不是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