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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三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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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节 十一届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

尊敬的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贵委员会是十一届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国人大网资料贵委员会组成人员175人。
委员长、副委员长14人:吴邦国、王兆国、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华建敏、陈至立、周铁农、李建国、司马义·铁力瓦尔地、蒋树声、陈昌智、严隽琪、桑国卫。
委员161人:丁仲礼,马启智,马福海,王万宾,王云龙,王云坤,王宁生,王佐书,王陇德,王建民,乌日图,方新,尹成杰,邓秀新,石秀诗,石泰峰,龙刚,田玉科,白克明,白景富,丛斌,冯长根,达列力汗·马米汗,列确,吕薇,朱文泉,朱永新,朱志刚,朱启,乔传秀,乔晓阳,任茂东,庄先,刘振伟,刘锡荣,刘新成,刘德培,齐续春,汤小泉,许永跃,许志琴,许振超,许智宏,孙文盛,孙安民,牟新生,严以新,李东生,李传卿,李连宁,李建华,李适时,李重庵,李祖沛,李乾元,李慎明,李肇星,杨正午,杨永良,杨邦杰,杨岳,杨贵新,杨德清,吴启迪,吴晓灵,何晔晖,余振贵,邹萍,汪光焘,汪纪戎,汪恕诚,汪毅夫,沈春耀,宋法棠,张少琴,张中伟,张兴凯,张学忠,张柏林,张美兰,张继禹,陆兵,阿不都热依木·阿米提,陈玉杰,陈伟兰,陈秀榕,陈希明,陈述涛,陈佳贵,陈宜瑜,陈骏,陈斯喜,姒健敏,范徐丽泰,林强,卓新平,金炳华,金硕仁,周玉清,周本顺,周声涛,庞丽娟,郑功成,郑申侠,郑荃,郎胜,赵可铭,赵胜轩,郝如玉,郝益东,胡彦林,胡振鹏,胡康生,南振中,查培新,哈斯巴根,信春鹰,侯义斌,侯建国,姜兴长,姜福堂,姚建年,贺一诚,贺旻,贺铿,袁驷,索丽生,倪岳峰,徐荣凯,徐显明,高祀仁,高洪,郭凤莲,郭雷,唐天标,唐世礼,黄丽满,黄跃金,黄智权,黄镇东,黄燕明,曹伯纯,龚学平,符桂花,梁国扬,隋明太,彭祖意,蒋庄德,韩寓群,辜胜阻,程贻举,程津培,温孚江,谢克昌,蒲海清,雷鸣球,虞云耀,嘉木样·洛桑久美·图丹却吉尼玛,蔡昉,裴怀亮,管国芳。

第二节 十一届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权力、责任、义务

尊敬的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3月5日《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再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件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特快专递(EW644722683CN)寄十一届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秘书长王兆国(2008年3月7日签收)。
2008年3月7日《再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件通过十一届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上公布的电子邮件地址寄辽宁代表团、吉林代表团、黑龙江代表团、天津代表团、北京代表团、河北代表团、内蒙古代表团、上海代表团、江苏代表团、福建代表团、浙江代表团、安徽代表团、广西代表团、河南代表团、广东代表团、山东代表团、贵州代表团、重庆代表团、四川代表团、海南代表团、云南代表团、甘肃代表团、西藏代表团、陕西代表团、新疆代表团、青海代表团、宁夏代表团、香港代表团、澳门代表团、台湾代表团等。
2008年3月8日《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再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件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特快专递EW644726929CN)寄十一届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放军代表团团长郭伯雄(2008年3月9日签收)。
2008年3月16日《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再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件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特快专递(EW675570095CN)寄十一届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李建国(2008年3月17日签收)。
至此本人完成对十一届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告知义务。
2008年3月18日十一届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十届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表明十一届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承担十届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部权力、责任、义务,包括澄清《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的权力、责任、义务。

第三节 本人要求

尊敬的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2008年3月18日在十一界中国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中讲到:“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8年3月18日在答中外记者会讲到:“公平正义就是要尊重每一个人,维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在自由平等的条件下,为每一个人创造全面发展的机会。如果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职,那么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民之所忧,我之所思;民之所思,我之所行”、“政府的任务就是保护人的自由、财产和安全”。
基于以上中国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的承诺,本人重申请中国政府促请贵委员会及时澄清《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
《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规定“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由此可见《反分裂国家法》由中国政府(国务院)、中国军队(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实施,所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把一个干干净净的法律交给中国政府、中国军队的责任,中国政府、中国军队有要求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澄清有关事实的责任,因为会对法律的实施产生重要影响。面对当今复杂的形势,澄清《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是重要的现实问题。
基于《反分裂国家法》规定,本人重申请中国军队促请贵委员会及时澄清《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
2007年3月26日本人在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2007年6月30日将起诉状及相关文件寄中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国北京法院必须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现在已是2008年3月26日,时至今日中国北京法院一定处于十分尴尬的局面。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是立法机构,也应是遵守法律、接受法律监督的典范,更应是协助司法的典范。
基于上述理由,本人请中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促请贵委员会及时澄清《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

第四节 本文提交

尊敬的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文提交第三节所述单位。
本文提交中国新华社、英国广播公司、美联社。作为世界上三个重要新闻媒体,并且在报道中使用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有历史责任代表世界新闻媒体澄清事实即《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的知识产权。
本文提交英国、美国、法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国家或地区政府以及联合国有关组织,本人重申有权要求英国、美国、法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国家或地区政府以及联合国有关组织澄清《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的知识产权。
希望中国新华社、英国广播公司、美联社以及英国、美国、法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国家或地区政府以及联合国有关组织本着对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负责、对事实负责、对历史负责在2008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到之际为澄清《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的知识产权作出实质努力。
本文提交贵委员会及全体委员。
相信贵委员会及全体委员一定不希望承担没有及时澄清《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的知识产权而带来一切后果的全部责任。
相信贵委员会及全体委员一定不希望在剽窃以及违反宪法的影子下完成5年任期;相信贵委员会及全体委员一定不希望在剽窃的影子下迎接2008年8月8日在中国北京举行的世界奥运会的到来;相信贵委员会及全体委员一定不希望在剽窃的影子下迎接2008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到来。
衷心希望贵委员会及时澄清《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的知识产权。

                                          
                李文利
             2008年3月26日


姓    名:李文利
地    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泉园3路22-1-131号
邮    编:110015
电    话:86-24-24261716
电子邮件:friendliwenli@hotmail.com
主    页:http://zhggongmin.googlepages.com/szqgrd


《三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件2008年3月30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邮件编号XA02197354521)、副主席习近平(邮件编号XA02197359921)、中央军委副主席郭伯雄(邮件编号XA02197353721)。《三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件2008年3月30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邮件编号XA02197251421),副委员长王兆国(邮件编号XA02197252821)、路甬祥(邮件编号XA02197253121)、乌云其木格(邮件编号XA02197254521)、韩启德(邮件编号XA02197255921)、周铁农(邮件编号XA02197257621)、司马义·铁力瓦尔地(邮件编号XA02197258021)、蒋树声(邮件编号XA02197259321)、陈昌智(邮件编号XA02197260221)、桑国卫(邮件编号XA02197261621)、秘书长李建国(邮件编号XA02197262021)。《三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件2008年3月30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邮件编号XA02197352321)、副总理李克强(邮件编号XA02197351021),中国国防部部长梁光烈(邮件编号XA02197350621)、公安部部长孟建柱(邮件编号XA02197349721)、安全部部长耿惠昌(邮件编号XA02197348321)、司法部部长吴爱英(邮件编号XA02197347021),中国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邮件编号XA02197346621)。《三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件2008年3月30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邮件编号XA02197247421)、副主席黄孟复(邮件编号XA02197248821)、副主席万钢(邮件编号XA02197249121)、副主席林文漪(邮件编号XA02197250521)。《三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件2008年3月30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邮件编号XA02197358521)、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贺国强(邮件编号XA02197360821)、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周永康(邮件编号XA02197361121)。《三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件2008年3月30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邮件编号XA02197356821)、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曹建明(邮件编号XA02197357121),中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池强(邮件编号XA02197355421)。《三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件2008年4月4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新华社社长田聪明(邮件编号XA02213688921)、英国广播公司北京分社社长(邮件编号XA02213689221)、美联社北京分社社长韩村乐(邮件编号XA02213691521)、英国驻华大使欧威廉(邮件编号XA02213692921)、美国驻华大使雷德(邮件编号XA02213693221)、法国驻华大使苏和(邮件编号XA02213694621)、加拿大驻华大使罗岚(邮件编号XA02213695021)、澳大利亚驻华大使芮捷锐(邮件编号XA02213696321)、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北京办事处主任曹万泰(邮件编号XA02213699421)、联合国劳工组织北京局局长康妮(邮件编号XA0221369852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北京代表处行政官陈美银(邮件编号XA02213697721)。《三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件2008年4月4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台湾事务办公室主任、法制办公室主任、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侨务办公室主任、研究室主任以及寄中国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吉林省人民政府省长、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河北省人民政府省长、河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山东省人民政府省长、山西省人民政府省长、四川省人民政府省长、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长、陕西省人民政府省长、甘肃省人民政府省长、安徽省人民政府省长、福建省人民政府省长、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广东省人民政府省长、海南省人民政府省长、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青海省人民政府省长、江苏省人民政府省长等。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内 容 简 介

本书记述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简称《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案)起始及到目前情况。
本书又名“人生三十八-诉讼在搏”,是“人生三十六-我的前半生”、“人生三十七”二书的继续。

                                前   言

本书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我发布,介绍《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起始及到2007年12月的情况。
第二部分起诉状及法律依据,起诉状是2007年3月26日及6月30日提交给北京法院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的原始文件。
第三部分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信(函)。
第四部分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2008年1月1日、2008年   2月5日、2008年3月26日三次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函。
第五部分《国家统一法》与《反分裂国家法》,介绍《国家统一法》与《反分裂国家法》关系。
本书主题明确、思想统一,即依法请求确认《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
                                                                        
                                                                                                                             
                                后   记

本案最终应怎样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本案无疑应依法解决,即依据中国法律和中国已加入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解决本案有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第九十七条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2007年1月1日本人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给中国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人请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确认:是本人一个普通平民最早建议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布、实施国家统一法还是人大代表、教授、教育局长周洪宇最早建议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国家统一法?”,其后又连续寄信请求澄清事实以及询问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现在已经持续一年五个月,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没有给本人一个答复或处理结果。
2007年3月26日本人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2007年6月30日 按要求将起诉状及相关文件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ES618392670CN)。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国北京法院必须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
现在已经持续一年一个月,中国北京法院还没有给本人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一条 缔约方应保证其国内法律能够提供如本部分所规定的执法程序,以便对侵犯本协议所述知识产权的任何行为 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包括制止侵权的及时法律救济和防止进一步侵权的法律救济。对知识产权执法的程序应是合理的和公平的。这些程序不应过分复杂,也 不应收费过高或者包含不合理的时间限制或无保障的拖延。
解决本案有关问题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北京法院法定责任,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北京法院应依法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或将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交付本人;并且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北京法院可以独立解决本案有关问题,这也是本案民事案件的特点。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吴邦国委员长文章中讲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样本人更相信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北京法院会及时解决本案有关问题。
现在是2008年5月8日,首次在中国北京举行的世界奥运会再有3个月就将开幕。中国展现给世界的是法制的形象、公平正义的形象,这也是奥运会公平竞争的含义,试想如果没有法制、没有公平正义怎么能保证不同国家、不同地区运动员之间公平竞争。
中国有句古话: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中国近代史上备受屈辱!即将举行的奥运会也遇到一些问题。
中国最能体会被侵权的痛苦!理应是尊重别国权利、尊重别国人民权利、 尊重本国人民权利的典范。
衷心希望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北京法院及时解决本案有关问题。


                        敬请关注!


姓    名:李文利
地    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泉园3路22-1-131号
邮    编:110015
电    话:86-24-24261716
电子邮件:friendliwenli@hotmail.com
主    页:http://zhggongmin.googlepages.com/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2008年6月4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邮件编号SA01223891021)、副主席习近平(邮件编号SA01223892321)、中央军委副主席郭伯雄(邮件编号SA0122389372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2008年6月4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邮件编号SA01223894521)、副总理李克强(邮件编号SA01223895421),中国国防部部长梁光烈(邮件编号SA01223896821)、公安部部长孟建柱(邮件编号SA01223897121)、安全部部长耿惠昌(邮件编号SA01223898521)、司法部部长吴爱英(邮件编号SA01223899921),中国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邮件编号SA0122390052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2008年6月4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邮件编号SA01223901921)、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贺国强(邮件编号SA01223902221)、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周永康(邮件编号SA0122390362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2008年6月4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邮件编号SA01223904021)、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邮件编号SA01223905321)、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办主任(邮件编号SA01223906721)、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邮件编号SA01223907521)、中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邮件编号SA0122390842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邮件编号SA0122391072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办主任(邮件编号SA0122391152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邮件编号SA0122390982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2008年6月4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邮件编号SA01223912421)中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邮件编号SA0122391382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2008年6月4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共产党辽宁省委(邮件编号SA01223914121)、中国辽宁省人民政府(邮件编号SA01223915521)、中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邮件编号SA01223916921)、中国辽宁省人民检察院(邮件编号SA0122391722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2008年6月4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中国北京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等。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2008年6月6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邮件编号SA01224940021)、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邮件编号SA01224941321)、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主席顾秀莲(邮件编号SA01224942721)、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主席周铁农(邮件编号SA01224944421)、中国民主同盟主席蒋树声(邮件编号SA01224945821)、中国民主建国会主席陈昌智(邮件编号SA01224947521)、九三学社主席韩启德(邮件编号SA01224946121)、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主席林文漪(邮件编号SA01224950121)、中国致公党主席万钢(邮件编号SA01224949221)、中国农工民主党主席桑国卫(邮件编号SA01224948921)、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邮件编号SA0122495322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2008年6月6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邮件编号SA01224962521)、海峡两岸关系协会(邮件编号SA01224952921)、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邮件编号SA01224951521)、中国法学会(邮件编号SA01224954621)、北京奥组委(邮件编号SA0122496342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邮件编号SA01224955021)、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邮件编号SA0122495632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协会(邮件编号SA01224957721)、中华全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邮件编号SA01224958521)、中国科学院(邮件编号SA01224943521)、中国社会科学院(邮件编号SA01224959421)、中国工程院(邮件编号SA0122496032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2008年6月6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国家档案局(邮件编号SA01224964821)、中国北京市档案局(邮件编号SA01224965121)、中国辽宁省档案局(邮件编号SA01224966521)、中国国家图书馆(邮件编号SA01224967921)、中国北京市图书馆(邮件编号SA01224968221)、中国辽宁省图书馆(邮件编号SA01224969621)等。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2008年6月10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邮件编号SA01224601021)、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李建国(邮件编号SA01224603721)、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邮件编号SA01224605421)、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邮件编号SA01224615621)、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邮件编号SA01224613921)、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邮件编号SA01224608521)、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邮件编号SA01224609921)、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邮件编号SA01224611121)、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邮件编号SA01224612521)、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邮件编号SA01224616021)、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邮件编号SA01224610821)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邮件编号SA01224614221)以及寄中国全国人大信访局(邮件编号SA01224606821)、中国辽宁省人大信访办(邮件编号SA01224653621)、中国北京市人大信访办(邮件编号SA01224654021)、中国国家信访局(邮件编号SA01224651921)、中国辽宁省信访局(邮件编号SA0122465222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2008年6月4日至6月10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丁仲礼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44821)、尹成杰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43421)、高洪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37721)、乔传秀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40321)、张兴凯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45121)、许智宏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31521)、袁驷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33221)、郑荃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32921)、杨岳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956321)、李祖沛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42521)、孙安民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50521)、许振超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49621)、汤小泉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47921)、刘德培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960321)、冯长根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29221)、石泰峰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961721)、吴晓灵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41721)、郭雷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48221)、蔡昉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46521)、陈伟兰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35021)、梁国扬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951521)、李慎明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959421)、李乾元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21321)、姜福堂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23521)、裴怀亮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39421)、郑申侠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30121)、胡彦林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24421)、郭凤莲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36321)、陈秀榕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27521)、徐显明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28921)、朱启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19521)、朱文泉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20021)、贺一诚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25821)、隋明太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22721)、倪岳峰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18721)、谢克昌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34621)、范徐丽泰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26121)虞云耀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3852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书中内容简介、前言、后记2008年6月16日至6月20日传真给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汪恕诚委员、严以新委员、方新委员、周声涛委员、齐续春委员、周玉清委员、李重庵委员、南振中委员、吕薇委员、丛斌委员、侯义斌委员、王陇德委员、许志琴委员、杨邦杰委员、程津培委员、程贻举委员、汪纪戎委员、胡振鹏委员、郝如玉委员、郝益东委员、陈述涛委员、汪毅夫委员、朱志刚委员、牟新生委员、丛斌委员、金炳华委员、汪纪戎委员、王宁生委员、姚建年委员。
衷心希望中国国家领导人、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发挥职能作用,促成有关问题及时解决;衷心希望中国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学术机构发挥职能作用,促成有关问题及时解决。
尊敬的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2008年6月10日所寄《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一书已经收到了吧?
2008年7月2日以来到今日本人一直直接与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值班室联系要求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查清事实,回复本人。
作为一个中国普通公民,请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深思,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及立法机关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建议的权利,本人在世界上首创提出《国家统一法》并向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建议立法有建议的权利及知识产权的权利。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使用了本人的建议及知识产权没有给本人确认和回复,背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也背离中国民法及国际知识产权条约。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有监督其它机关的职能,无疑还有示范的职能,即为其它机关做出典范。
如此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怎样监督宪法实施,又怎样监督其它机关,为其它机关做出典范。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已经持续一年七个月,值此北京奥运会举行之际,希望有关问题及时得到解决;希望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发挥职能作用,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联系,促成有关问题及时解决。
本人基本要求是依据中国宪法、中国民法、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收到本人2002年1月28日提议《国家统一法》信件;确认本人2002年1月28日最早提议、向中国全国人大建议《国家统一法》;确认《反分裂国家法》立法来源于《国家统一法》。
本人最基本的要求是确认收到本人2002年1月28日提议《国家统一法》信件。



此致

敬礼

李文利
2008年8月12日


姓    名:李文利
地    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泉园3路22-1-131号
邮    编:110015
电    话:86-24-24261716
电子邮件:friendliwenli@hotmail.com
主    页:http://zhggongmin.googlepages.com/
尊敬的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6月10日所寄《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一书已经收到了吧!
2008年7月2日以来到今日本人一直直接与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值班室联系要求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查清事实,回复本人。
2008年7月31日11时12分有关工作人员吴先生回本人电话询问本人要求即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收到李文利2002年1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提议《国家统一法》信件”。
吴先生表示向领导汇报,盖章确认回复本人。
现在是2008年8月15日,《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已经持续一年七个月,值此北京奥运会举行之际,希望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时解决有关问题,依据中国宪法、中国民法、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确认本人权利,回复本人。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即免除有关法律责任,同时为其它机关做出表率,也是对北京奥运会的贡献。


此致

敬礼

李文利
2008年8月15日




姓    名:李文利
地    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泉园3路22-1-131号
邮    编:110015
电    话:86-24-24261716
电子邮件:friendliwenli@hotmail.com
主    页:http://zhggongmin.googlepages.com/
神经有毛病
楼主到底想讲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