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点评2007潞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
此判决荒唐性和违法性的主要表现:
1、基本案情:饶正全等人因非法买卖麻黄素257。7公斤于2007年1月19日被云南省地宏州公安局抓获归案,2008年1月17日云南省潞西市人民法院适用《刑法》第350条第一款判处饶正全等三被告人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全部适用缓刑,同时处数量不等的罚金并没收财产近1000万元,其中包括数名与该案无关的案外人的巨额财产。因不可告人的原因,三被告人均集体不上诉。
2、《刑法》第350条第一款全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此判决为达到不可告人之目的,胡乱量刑,怂恿犯罪。涉案制造毒品麻黄素257。7公斤(计15万元人民币),可谓犯罪数量巨大。另其中一被告非法持有毒品755克,数罪并罚。根据《刑法》第350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不得适用缓刑。但此判决在没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情况下全部都适用缓刑。
4、此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0条第1款的规定对各被告人定罪量刑,但该条款并没有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被告人财产。此判决为“搞钱”以敛取不义之财,不惜违反事实和法律,进行枉法裁判,在涉案财物15万元的情况下,却违法没收他人财物近1000万,完全把人民赋予的公权进行滥用,作为赚钱的手段。
5、违法没收案外人财产,最为可笑也最为明显的是此判决连李惠美300平方米房产都没收。李惠美依此判决属在逃犯罪嫌疑人,未经法院审判,不得定罪。不定罪却先没收财产的判决极其荒唐之极,进一步揭露了某些部门执法违法的恶劣本质。
6、欢迎法律界人士及广大网友关注、评价此案,最好能为受害人提供有力的维权途径。
7、原判决书请查看本博客相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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