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就高秀举报其医院领导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强行责任定性,非法认定责任人在不遵循事实的情况下,由于“医闹”一次性向死亡病人家属赔偿23万元,赔偿数额之大,已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进行公开打击报复,于2007年4月11日将高秀辞退。并对高秀的处罚以张贴大字报的形式进行公示同时还公布于媒体网络。
该案经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指定为异地管理,最终于2007年9月7日经枣庄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定: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违反《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五、第十五条的规定法定程序(注:第五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严禁单位负责人滥用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同时也以《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即:第六条 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辞退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驳回了高秀的仲裁请求。由于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违反《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法定程序最终使济医附院院字[2007]33号《关于辞退高秀的决定》没有产生法律效力,换句话说也就是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根本就没有辞退了高秀,高秀仍然是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的人。绕了个弯,所以我们称枣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作出的裁定书是史上最牛的裁定书。
该案裁定后,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仍坚持自己的错误决定,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于不顾,再次错误启动了对高秀的辞退程序,继续对高秀的举报行为实施打击报复。
附:枣庄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枣人仲案字(2007)1号]
什么是个案?个案背后指向哪里又预示什么?诸多的个案正成为社会公共事件。人们透过对他人案件的关注,来表达对自己权利的关心。抽象的法律理念转化为活生生的个人命运,空洞的政治话语转化为针锋相对的法律争议。这些案例虽小,反映的却是时代探索中的热点和难题。卫生部把“高秀事件”定为全国重点督办的个案,甚至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也进一步说明了该案例的特殊性及其重要性。
2004年7月16日早晨5点20分,其陪护女儿呼叫病人不应,通知护士,护士立即通知大夫抢救,经抢救1个小时后,宣布病人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引发医疗纠纷。
2004年7月30日,经神经内科科主任、护士长讨论后对值班护理人员高秀以“没有及时发现,致使病人未能及时得到抢救”为由做出给予停岗学习5个月及承担经济处罚的决定,并上报医院。
2004年10月份,医院根据神经内科处理意见正式对高秀做出处罚决定:停岗学习5个月,同时承担经济处罚2.55万元。(第一次讨论由高秀承担8万元,没有通过。)后高秀要求复议,医院不同意复议。
2005年3月29日,高秀就举报材料送达山东省济宁医学院纪委,由朱忠远书记承办 。
2005年4月12日高秀向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人事仲裁书,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审查后,根据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鲁人发[2002]13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就高秀提出的仲裁请求,在受案范围方面,已超出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受理范围。后高秀又向济宁市中区、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经开庭审理后,法院认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撤销对原告的错误处分及经济处罚,恢复原告的工作职位”应属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应由卫生厅或卫生部执法部门负责,卫生厅、卫生部对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应负有行政监管责任。
2005年4月12日、2005年12月20日,高秀两次分别送达山东省卫生厅纪检组,山东省卫生厅纪检组由卫生厅纪委丛承志处长承办。
2006年3月25日高秀将举报材料送达卫生部纪检委,卫生部纪检委受理后,由卫生部信访办承办。
2006年4月6日,卫生部就"高秀举报"问题转办山东生卫生厅,责令山东省卫生厅将核查处理意见直接答复高秀。山东省卫生厅信访处接待负责人明晶拒绝核查处理,至今未果。
2006年5月25日,高秀书面请求卫生部纪检委就举报内容能够做出书面核查处理意见,而卫生部纪检委至今没有给予答复核查处理意见。
2006年6月28日高秀就举报“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院级领导滥用职权处理医疗纠纷,违反法定程序,强行责任定性,非法认定责任人及山东省卫生厅纪委违规,互相推诿,行政不作为”的举报材料送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两办受理并立案后,转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信访总局,山东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受理后又立案于山东省卫生厅,限山东省卫生厅于2006年8月24日前将核查处理意见函报省委省政府信访局。
2006年7月卫生部召开“医闹事件”的严打新闻发布会,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医闹事件”能被卫生部提到日程上来面对新闻界,面对社会群体敢说“严打”,这对医疗界来说是为之振奋的事。
2006年8月18日高秀再次请求山东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及山东省卫生厅,就此举报核查处理意见能给予书面答复。而山东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及山东省卫生厅答复说没有任何核查处理意见,即使有我们也不会答复于你,你应到中纪委、国家信访总局要核查处理意见,我们没有义务和责任给你。
2006年11月16日,迫于典型案例的特殊性,卫生部信访办张平处长带队山东省卫生厅纪检组,省高工委等领导组成联合调查组来到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督办,最终就高秀所举报的问题卫生部没有做出任何书面核查处理意见。卫生部信访办张平处长仅代表个人就高秀与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人事纠纷一案发表了个人意见。
2007年2月卫生部就“高秀举报”案列为全国重点督办个案,2007年2月15日根据(中信联发〔2007〕1号)的精神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部直属单位”发出“卫生部关于卫生系统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意见 (卫办发〔2007〕68号)”。2008年1月15日该案排查结束,至今未果。
2007年4月11日,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以得到“卫生部”的支持为由将高秀辞退。
2007年5月21日,济宁人事争议仲裁委收悉高秀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却又因仲裁管辖权问题提请省人事争议仲裁委管辖。
2007年6月22日,高秀于济宁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决定书”,同时还有济宁人事争议仲裁委“关于高秀诉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辞退争议一案移送管辖的通知”一份。
2007年9月7日,经枣庄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定: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违反《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五、第十五条的规定法定程序。
附:2007年重点排查化解个案列表 [(卫办发〔2007〕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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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来访反映,2004年7月5日,一名患者王卫民,女,45岁,因急性阑尾炎住济宁 │ │ │
│ │ │ │ │山东省济宁市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行手术治疗,术后转神经内科治疗,为一级护理。7月16日5时 │ │初次200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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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 │28│宁医学院附属医│市济宁医学│20分,陪床家属发现患者死亡。医院认为当班护土高秀未及时发现患者死亡,应负 │建议尝试通过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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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女│ │ │ │ │ │最后200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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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秀│ │岁│ │ │有责任,给予高秀停岗学习5个月,承担经济损失2.25万元等处分。本人不服,认 │证会形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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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院 │院附属医院│ │ │共计来访51次 │
│ │ │ │ │ │ │为自己已履行了工作职责;医院未对死者进行尸解,未明确死因;未进行医疗事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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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技术鉴定。不能确认本人负有责任,要求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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