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我应聘至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担任店长职务。当时代表公司进行招聘的人是一个姓陈的女士。她自称为公司驻北京地区的大区经理,并称因担任店长一职每天手里都有大量现金流动,为规避企业风险,让我交纳人民币四万元作为风险抵押金。当时她未提供公司帐户,让我把这四万元打入了她的工商银行灵通卡内,并称她为代为转交公司。当时公司的公章、合同章、财务章以及营业执照的副本原件都在她手里,并且副本原件上盖有2004年、2005年、2006年工商年检章,手续齐全,所以我未多想就交纳了四万元。打款完毕后她也未给我任何收款凭证。
我工作至2007年4月的时候,告之她合同到期后我不想再继续工作了,要求她退还我的四万元钱。当时她承诺还钱,但总是推托,后来干脆就称让我去找公司的领导。由于我没有见过公司其他的高层领导,多方寻找未果,我只好到公司注册地的工商局去查询公司注册的原始资料,这时才发现,该公司由于法人下落不明,已于2005年被吊销了,也就是说我在该公司被吊销一年之后被陈某所骗让我交了这四万元。
我认为这就是地道的诈骗,于是我到朝阳分局经侦支队报案大厅去报了案。蹊跷的是,我刚到报案大厅半个小时,她就到了,并在大厅告诉我说,她黑白两道都有人,我爱怎么告就怎么告,她不怕。果然,几天之后,朝阳分局给我做出了不予立案的通知书,我不服该决议,申请了复议,可复议结果还是维持不予立案。这样逼得我只能走民事诉讼了。
可是,我在咨询了法院和律师之后,心彻底凉了。由于我国立法缺失,被吊销的公司在被他人冒用行使权力之后,由于盖的是公司的公章,所有的责任还是要由公司来承担。但由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早在2005年就已下落不明,所以我起诉公司的结果就算赢也是没办法执行判决结果的。现在就算明知陈某就是在冒用已被吊销公司的名义,行使诈骗的事实,也是没有办法告她个人的!
可悲啊,中国的法律!可悲啊,中国的警察!难道我这四万元就这么便宜了这个“黑白两道通吃”的骗子了吗??????
以上我说的全部都是事实,哪位朋友有高招能帮帮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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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胜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