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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我发布(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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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一、本人重申我发布(十九)我发布(二十)我发布(二十一)我发布(二十二)我发布(二十三)陈述之事实、阐明之观点。本人重申2004年-2005年核心事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占有本人知识产权派出特务对本人跟踪、侦控、下毒。
   二、本人重申将网上诽谤案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安全部。本人重申查清刘晓俊、马克、陈冠蓉、方世文等人真实身份及目的,是破获网上诽谤案及相关案件重要线索。
   三、本人重申希望中国香港政府、美国政府查清陈冠蓉、马克、陈劼、Blablabla、丹尼丝(Denise)等人真实身份及组织状况,防止可能发生侵害中国公民以及其它国家公民安全事件发生。
   四、本人重申请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确认:是本人一个普通平民最早建议中国全国人大制定、颁布、实施国家统一法还是人大代表、教授、教育局长周洪宇最早建议中国全国人大制定国家统一法?
   五、本人将起诉中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周洪宇、楚天金报、荆楚网、中华儿女杂志(海外版)、凤凰卫视控股有限公司、凤凰网。
   六、本文将提交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胡锦涛作为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违法行为都是对国家主席权力的挑战。本文将提交中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众所周知十届中国全国人大通过包括反分裂国家法、监督法等一系列法律,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是立法机构,也应是遵守法律、接受法律监督的典范,本人请中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保障本人诉讼权力。本文将提交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提交中国公安部、安全部,希望保证本案证据安全。本案是公民权力诉讼;也是知识产权诉讼。本文还将寄联合国劳工组织等单位,以达到信息共享。本人即将向北京法院提交起诉状。
   




                                      李文利
                                   2007年3月15日


http://friendwenlili.diy.myrice.com/

我发布(二十五)

一、2007年3月26日下午1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本人将起诉状提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二、2007年4月16日本人打电话询问,立案庭周法官说本案不受著作权法管理,我说民法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条款,不受著作权法影响,提出《国家统一法》作为本人研究成果具有知识产权,周法官打断我的话,说法律她都知道,之后放下电话。本人继续打电话联系。2007年4月18日周法官接电话说让我继续等通知或裁定书。
    本案的实体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九十四条、九**条、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二十一条、一百零一条等法律条款。
    本案的程序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等法律条款。
    本案是公民权利诉讼,实质含义是本人代表中国人民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相应公民权利条款进行的诉讼。
    三、2007年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本人首创提出《国家统一法》具有世界性知识产权的意义,对世界各国都有借鉴意义。联合国组织、世界各国政府有维护知识产权的责任与义务;也有确认知识产权的责任与义务。本案核心知识产权性质毫无疑问。本人相信中国人民、海外华人、世界各国人民同样希望确认是本人一个中国平民最早提出《国家统一法》还是中国人大代表、教授、教育局长周洪宇最早提出《国家统一法》?                                                                                    
    2007年4月26日是本人提交起诉状一个月,本人打电话给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周法官说根据上级指示不受理也不给不受理裁定书。
    四、2007年4月28日本人将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秦正安信件传真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4月29日再次将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秦正安信件传真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五、2007年4月26日至2007年4月30日本人一直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系,要求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办事。
    六、2007年5月1日本人将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秦正安信件相应内容的信件在辽宁省邮政局北站路营业厅特快专递寄给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ER425187537CN)、全国人大吴邦国委员长(ER425187510CN)、国务院总理温家宝(ER425187554CN)、国家主席胡锦涛(ER425187347CN)。
    请中国国家主席、中国政府、中国人大、中国法院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尊严!


                                            李文利
                                     2007年5月2日于中国辽宁

(附件一份,致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秦正安信函)

致北京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秦正安院长:

    本人2007年3月26日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必须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拒绝给本人相应文件,违反法律。现在相应法院电话打不通。
    请北京高人民法院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法院尊严,坚决纠正违法行为!




                              李文利

                           2007年4月27日

法律依据

本案的实体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第九**条 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 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本案的程序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九条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本案的其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一条 缔约方应保证其国内法律能够提供如本部分所规定的执法程序,以便对侵犯本协议所述知识产权的任何行为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包括制止侵权的及时法律救济和防止进一步侵权的法律救济。对知识产权执法的程序应是合理的和公平的。这些程序不应过分复杂,也不应收费过高或者包含不合理的时间限制或无保障的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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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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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内 容 简 介

本书记述了《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简称《国家统一法》知识产权案)起始及到目前情况。
本书又名“人生三十八-诉讼在搏”,是“人生三十六-我的前半生”、“人生三十七”二书的继续。

                     前   言

本书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我发布,介绍《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起始及到2007年12月的情况。
第二部分起诉状及法律依据,起诉状是2007年3月26日及6月30日提交给北京法院起诉状及证据材料的原始文件。
第三部分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是2007年12月至2008年3月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信(函)。
第四部分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2008年1月1日、2008年2月5日、2008年3月26日三次致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函。
第五部分《国家统一法》与《反分裂国家法》,介绍《国家统一法》与《反分裂国家法》关系。
本书主题明确、思想统一,即依法请求确认《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
                                                                        
                                                                                                                             
                     后   记

本案最终应怎样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本案无疑应依法解决,即依据中国法律和中国已加入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解决本案有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第九十七条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2007年1月1日本人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给中国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人请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确认:是本人一个普通平民最早建议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颁布、实施国家统一法还是人大代表、教授、教育局长周洪宇最早建议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国家统一法?”,其后又连续寄信请求澄清事实以及询问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现在已经持续一年五个月,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没有给本人一个答复或处理结果。
2007年3月26日本人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2007年6月30日 按要求将起诉状及相关文件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ES618392670CN)。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国北京法院必须给本人一份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
现在已经持续一年一个月,中国北京法院还没有给本人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四十一条 缔约方应保证其国内法律能够提供如本部分所规定的执法程序,以便对侵犯本协议所述知识产权的任何行为 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包括制止侵权的及时法律救济和防止进一步侵权的法律救济。对知识产权执法的程序应是合理的和公平的。这些程序不应过分复杂,也不应收费过高或者包含不合理的时间限制或无保障的拖延。
解决本案有关问题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北京法院法定责任,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北京法院应依法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或将受理通知或不受理的书面裁定书交付本人;并且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北京法院可以独立解决本案有关问题,这也是本案民事案件的特点。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吴邦国委员长文章中讲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这样本人更相信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北京法院会及时解决本案有关问题。
现在是2008年5月8日,首次在中国北京举行的世界奥运会再有3个月就将开幕。中国展现给世界的是法制的形象、公平正义的形象,这也是奥运会公平竞争的含义,试想如果没有法制、没有公平正义怎么能保证不同国家、不同地区运动员之间公平竞争。
中国有句古话: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中国近代史上备受屈辱!即将举行的奥运会也遇到一些问题。
中国最能体会被侵权的痛苦!理应是尊重别国权利、尊重别国人民权利、尊重本国人民权利的典范。
衷心希望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北京法院及时解决本案有关问题。


                        敬请关注!


姓    名:李文利
地    址:中国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泉园3路22-1-131号
邮    编:110015
电    话:86-24-24261716
电子邮件:friendliwenli@hotmail.com
主    页:http://zhggongmin.googlepages.com/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2008年6月4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邮件编号SA01223891021)、副主席习近平(邮件编号SA01223892321)、中央军委副主席郭伯雄(邮件编号SA0122389372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2008年6月4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邮件编号SA01223894521)、副总理李克强(邮件编号SA01223895421),中国国防部部长梁光烈(邮件编号SA01223896821)、公安部部长孟建柱(邮件编号SA01223897121)、安全部部长耿惠昌(邮件编号SA01223898521)、司法部部长吴爱英(邮件编号SA01223899921),中国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邮件编号SA0122390052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2008年6月4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邮件编号SA01223901921)、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贺国强(邮件编号SA01223902221)、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周永康(邮件编号SA0122390362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2008年6月4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邮件编号SA01223904021)、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邮件编号SA01223905321)、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办主任(邮件编号SA01223906721)、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邮件编号SA01223907521)、中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邮件编号SA0122390842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邮件编号SA0122391072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办主任(邮件编号SA0122391152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主任(邮件编号SA0122390982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2008年6月4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邮件编号SA01223912421)中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邮件编号SA0122391382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2008年6月4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共产党辽宁省委(邮件编号SA01223914121)、中国辽宁省人民政府(邮件编号SA01223915521)、中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邮件编号SA01223916921)、中国辽宁省人民检察院(邮件编号SA0122391722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2008年6月4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中国北京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等。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2008年6月6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邮件编号SA01224940021)、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邮件编号SA01224941321)、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主席顾秀莲(邮件编号SA01224942721)、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主席周铁农(邮件编号SA01224944421)、中国民主同盟主席蒋树声(邮件编号SA01224945821)、中国民主建国会主席陈昌智(邮件编号SA01224947521)、九三学社主席韩启德(邮件编号SA01224946121)、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主席林文漪(邮件编号SA01224950121)、中国致公党主席万钢(邮件编号SA01224949221)、中国农工民主党主席桑国卫(邮件编号SA01224948921)、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邮件编号SA0122495322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2008年6月6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邮件编号SA01224962521)、海峡两岸关系协会(邮件编号SA01224952921)、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邮件编号SA01224951521)、中国法学会(邮件编号SA01224954621)、北京奥组委(邮件编号SA01224963421)、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邮件编号SA01224955021)、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邮件编号SA0122495632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协会(邮件编号SA01224957721)、中华全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邮件编号SA01224958521)、中国科学院(邮件编号SA01224943521)、中国社会科学院(邮件编号SA01224959421)、中国工程院(邮件编号SA0122496032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2008年6月6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国家档案局(邮件编号SA01224964821)、中国北京市档案局(邮件编号SA01224965121)、中国辽宁省档案局(邮件编号SA01224966521)、中国国家图书馆(邮件编号SA01224967921)、中国北京市图书馆(邮件编号SA01224968221)、中国辽宁省图书馆(邮件编号SA01224969621)等。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2008年6月10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邮件编号SA01224601021)、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李建国(邮件编号SA01224603721)、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邮件编号SA01224605421)、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邮件编号SA01224615621)、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华侨委员会(邮件编号SA01224613921)、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邮件编号SA01224608521)、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邮件编号SA01224609921)、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邮件编号SA01224611121)、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邮件编号SA01224612521)、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邮件编号SA01224616021)、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邮件编号SA01224610821)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邮件编号SA01224614221)以及寄中国全国人大信访局(邮件编号SA01224606821)、中国辽宁省人大信访办(邮件编号SA01224653621)、中国北京市人大信访办(邮件编号SA01224654021)、中国国家信访局(邮件编号SA01224651921)、中国辽宁省信访局(邮件编号SA0122465222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 2008年6月4日至6月10日在辽宁省邮局北站营业厅寄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丁仲礼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44821)、尹成杰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43421)、高洪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37721)、乔传秀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40321)、张兴凯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45121)、许智宏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31521)、袁驷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33221)、郑荃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32921)、杨岳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956321)、李祖沛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42521)、孙安民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50521)、许振超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49621)、汤小泉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47921)、刘德培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960321)、冯长根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29221)、石泰峰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961721)、吴晓灵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41721)、郭雷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48221)、蔡昉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46521)、陈伟兰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35021)、梁国扬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951521)、李慎明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959421)、李乾元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21321)、姜福堂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23521)、裴怀亮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39421)、郑申侠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30121)、胡彦林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24421)、郭凤莲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36321)、陈秀榕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27521)、徐显明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28921)、朱启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19521)、朱文泉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20021)、贺一诚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25821)、隋明太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22721)、倪岳峰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18721)、谢克昌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34621)、范徐丽泰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26121)虞云耀委员(邮件编号SA01224638521)。
《国家统一法》(《反分裂国家法》)知识产权案书中内容简介、前言、后记2008年6月16日至6月20日传真给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汪恕诚委员、严以新委员、方新委员、周声涛委员、齐续春委员、周玉清委员、李重庵委员、南振中委员、吕薇委员、丛斌委员、侯义斌委员、王陇德委员、许志琴委员、杨邦杰委员、程津培委员、程贻举委员、汪纪戎委员、胡振鹏委员、郝如玉委员、郝益东委员、陈述涛委员、汪毅夫委员、朱志刚委员、牟新生委员、丛斌委员、金炳华委员、汪纪戎委员、王宁生委员、姚建年委员。
衷心希望中国国家领导人、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发挥职能作用,促成有关问题及时解决;衷心希望中国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学术机构发挥职能作用,促成有关问题及时解决。